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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三个因素导致农村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难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09-11-03 01:32:53 打印 字号: | |
 

2007年至今,大足法院共受理非诉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32件,完全执行兑现的6件,执行兑现率仅为18.75%。经过分析,大足法院认为导致农村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执行难有如下三个因素:

1、超生户互相攀比,实际执结率低。在执行中,执行人员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但由于超生户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超生户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从而造成大量的程序终结案件,导致实际执结率低。

2、受农村区域经济条件制约,足额缴纳不现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其依据是当地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的25倍,而超生的家庭情况,多半是第一胎都为女孩而且越穷越生,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履行分文的已不在少数。

3、农村外出打工者增多,案件无法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被执行人是超生对象,他们或者举家外出打工,或者只留下老人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当地百姓往往基于害怕得罪人等多种原因,不愿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的线索,查找执行线索是相当困难的。对留守在家中的老人,不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兑现。

 

供稿:大足法院  邓磊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