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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对非法制造土火炮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蒋意、谭海平  发布时间:2009-09-10 08:02:00 打印 字号: | |
一、审理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8月份,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其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表一 案件数量
年份
 
案件
 
2007
 
2008
 
2009年1-8月
 
合计
 
241
336
383
521
204
258
828
1115
非法制造爆炸物
1件1人
 
2件2人
 
3件3人
 
6件6人
非法买卖爆炸物
0
7件7人
4件5人
11件12人
非法储存爆炸物
0
2件2人
0
2件2人
从表一看:
1、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共6件6人,其中2007年1件1人,2008年2件2人,2009年1-8月3件3人。
2、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共11件12人,其中2008年7件7人,2009年1-8月4件5人。
 3、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共2件2人,其中2008年2件2人。
综上分析看,此类案件共19件20人,占案件总数的2.29%和罪犯总数的1.79%;所占比例不大。
表二 罪犯身份
年份
 
身份
 
2007
 
 
2008
 
 
2009年1—8月
 
合计
 
农民(人)
1
11
8
20
其他
(人)
0
0
0
0
从表二看,所判处的20名罪犯均系农村居民,其中2007年1人,2008年11人,2009年1-8月8人。
从上述数据来看,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均为农村居民。
表三 罪犯年龄
年份
年龄
2007
 
2008
 
2009年1—8月
合计
40岁以下
0
 
3
 
1
 
4
40—50岁
0
 
3
 
2
 
5
50—60岁
0
3
2
5
60岁以上
1
2
3
6
从表三看,罪犯年龄在40岁以下的4人,占总人数的20%;年龄在40-50岁的5人,占总人数的25%;年龄在50-60岁的5人,占总人数的25%;年龄在60岁以上的6人,占总人数的30%。
从上述数据来看,犯罪年龄在40岁以上的罪犯达16人,占总数的80%,此类罪犯年龄明显偏大。
表四 生效判决处理人数情况
年份
 
刑期
 
2007
 
2008
 
2009年1-8月
 
合计
3年以下
0
0
2
2
3年以上10年以下
 
1
 
11
 
6
 
18
10年以上
0
0
0
0
适用缓刑
1
11
8
20
从表四看,刑期在3年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2人;判处3-10年刑期的18人均适用了缓刑。
从上述数据来看,此类案件处理均在3年(含)及其以下量刑,刑期明显偏轻,缓刑适用率达到了100%。
二、案件特点
1、以上表格的数据反映出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犯罪人数上升较快,其原因有二:一是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是在政府法制宣传下,普通民众对爆炸物的危害性认识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举报数量大大增加。
2、此类案件的罪犯都是农民居民,且多居铁山、高升、宝顶、珠溪、龙水等乡镇的偏远山区,法制意思淡薄,对爆炸物存在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制作土火炮(爆炸物)是为了自用,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3、此类案件的罪犯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为了在春节期间自家祭祀上坟燃放;一种是家庭经济困难,闲暇时制作土炮销售以贴补家用;还有一种是在烟花爆竹的利润驱使下,纯粹为了牟利而制作、销售爆炸物。这三种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一样,前两种一般数量不大,后一种数量一般较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4、此类案件的罪犯年龄普遍偏大,近八成的罪犯年龄在40岁以上,七旬老翁也不鲜见。这些罪犯多数生活在偏远农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家庭生活困难负担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缺少外出谋生的手段,所以为了贴补生活,常常私自制作和销售土火炮。
5、此类案件判决结果比较轻,均适用了缓刑,缓刑比例高达100%,主要原因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的家庭具体情况和罪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
二.对策和建议
从2007年至2009年8月份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全部都是判处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此类案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笔者提出如下的对策和建议:
1、从我院审理的19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件发现,龙水镇高坡村、高升镇、铁山镇、龙岗街道惜字阁村、宝顶镇铁马村等地区系土火炮制作的多发地区。政府法制宣传部门在土火炮制作的多发地区,应加强对制做土火炮等爆炸物品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险性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制作土火炮存在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从思想源头上来进行堵塞。
2、从我院审理的19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件发现,目前在我县土火炮制作已基本形成了“原料贩卖-炮筒制售-引线制售-火炮生产”产业链。制造爆炸物的主要原料氯酸钾、硫磺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在市场上可轻易购买到。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和政府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从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入手,对经销企业进行整顿、规范和强化管理,从原料源头上进行堵塞。
3、从我院审理的19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件发现,制造、买卖爆炸物的罪犯均居住于偏远农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谋生手段少,家庭经济困难;其生产土火炮的目的是进行销售后获利,补贴家庭生活。针对此类情况,建议当地政府和村社组织,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对年纪较轻的困难群众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家庭收入;或加强其职业技术培训,鼓励其外出务工,增加家庭收入。对年龄偏大的困难群众,可考虑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帮助其解决生活困境。只有在经济上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帮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制造土火炮。

      4、从我院审理的19件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件发现,我院审理的19件20人均全部适用了缓刑,量刑明显偏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从立法上调整此类案件的处罚幅度,建议对情节较轻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处罚幅度,以解决目前法院司法过程中的困境。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