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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针对村民委员会随意出具证明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大足法院杨卫东  发布时间:2009-09-03 00:27: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足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某村民委员会就同一事实出具了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于是根据国家关于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向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作出司法建议。法院建议镇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法治教育,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经查,法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某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案中,某村民委员会2009年6月9日出具证明的内容是:该村村民王某某一直在家务农,未未出打工及务工。某村民委员会同年6月22日又出具证明,证明王某某常年在外务工,由于探亲在家,遭车祸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同一个村民委员会就同一个人的情况有两种证明,法院不知如何采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城乡二元化赔偿标准,导致了一些村民委员会不实事求是的随意出具证明,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民事诉讼秩序,给法院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带来麻烦。大足法院为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不单纯的就案办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镇人民政府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职责,特向该村民委员会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供稿:大足法院 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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