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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法院反映近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存在四个特点
作者:大足法院邓磊  发布时间:2009-09-02 00:31:07 打印 字号: | |
一、犯罪主体多为房地产商。房地产开发具有垫付资金大、利润周期长的行业特点,在地产项目经营中,由于贷款不能及时到位,建筑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等原因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从而走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法道路,十分普遍。
二、涉案金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大足法院审理07年潘平一案涉案标的达700多万元,08年邓宗见、金龙房地产公司一案涉案标的达1500多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案标的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三、涉及面广,受害群众多。犯罪主体多以修建集资房、联合办学入股等为旗号,并向受害群众作出高息返现、优惠购房等虚假承诺,骗取受众集资。如同耕公司一案、金龙公司一案,涉案受害群众均超过百余人。这些受害群众积怨深,矛盾突出,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善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罚金与退赔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通常会被判处罚金刑,同时又对受害群众负有退赔义务。由于案件涉及面广,标的额大,犯罪主体往往不能完全履行退赔义务,即使履行完毕后,也难以缴纳数额较大的罚金,往往使此类案件判处的罚金刑落空。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