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08年,大足法院受理委托执行案件59件(其中36件为重庆市外法院委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1件,执行兑现率不足50%。大足法院经过分析认为,委托执行案件兑现率低存在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委托程序繁琐。根据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委托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向辖区中院、高院报批委托手续,另由高院转给受托法院所在辖区高院再批转给受托法院。这样一种繁琐的程序使得案件最终到达受托法院时,通常要经历相当长一段时间,极易导致执行良机的流失。
二是执行时间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4条之规定,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30日内执行完毕。由于执行期间较短,受托法院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间紧,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也要受限制,影响了委托案件的执行兑现。
三是案件类型的限制。2007年—2008年大足法院受理的59件委托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15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1件,占委托执行案件总数的60%强。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案发后通常服刑于监狱或务工于外地,家中只有零散生活用品,房屋破旧,经济拮据。且在外务工者,往往极难寻其下落,也不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导致案件终结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