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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卡拉OK行业将何去何从?
作者:谭颖  发布时间:2009-06-29 13:07:52 打印 字号: | |
 
    卡拉OK厅和唱片公司,这本来应该是互惠互利的两个行业,但是它们之间现在却有些剑拔弩张了。截至到目前为止,我院共审理唱片公司或其授权公司诉重庆多家知名歌城如“钱柜”“祖卡”MTV著作权侵权案件15件,仅2009年就受理了此类案件11件。原告一般均是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点击播放了涉案的歌曲,然后用摄相机拍摄了歌曲的播放过程,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无一例外的是卡拉OK厅使用MTV伴唱画面是否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被告认为MTV只是传播歌曲的一个载体,是和CD一样的音像制品,而并不是作品,不应该受著作权保护,原告认为MTV伴唱画面的制作过程类似于一部小电影,包含很多技术手法,有导演,有演员、有后期的制作,一定是有知识产权的含义在,应该认定为作品而不是制品。对MTV定性问题,我院一般认为:MTV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播放权。最后一般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这样看来,重庆的整个卡拉OK业将面临着更多的官司。那么卡拉OK业者又该如何来面对现状呢? 2006年底, 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中国音像协会、中国著作权协会两家机构收取。2007年5月公布了重庆的收费标准:每天每个包间需要缴纳12元的版权费,收费不是强制性的,但KTV等娱乐场所如果不缴费,就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如果坚持使用,著作权人将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以往案例,KTV场所一旦败诉,每首歌将赔偿5000-10000元不等 ,而一般歌城的歌库都有数千甚至上万首歌曲,也就是说,败诉的KTV场所几乎只有破产一条路。据了解,重庆现有不少于800家KTV场所,目前只有少数几家与中国音像协会签订了合同,其余的处于观望状态。如此看来,重庆的卡拉OK经营者为避免接踵而来的官司, 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依法缴纳版权使用许可费用了。                                  
 
 
民三庭  谭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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