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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涉访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叶春  发布时间:2009-06-19 08:28: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不断转型和变革,各种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增加,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焦点,执行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有的案情复杂、矛盾极易激化,从而导致涉诉上访不断增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一、执行案件涉访的特点
    执行案件涉访就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执行效果不满而引发的上访,属于涉诉信访的一部分,但与其他涉诉信访相比,执行案件涉访具有其自身特点:
    (一)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矛盾最集中、最容易激化。执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可能使其对执行过程不满,导致在诉讼前,甚至是在审判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矛盾爆发。当事人将怨气撒在执行人员(法院)身上,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法院和法律。并且引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时上访的也不在少数;
    (二)执行过程与当事人利益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法院执行是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执行过程对被执行人或是对申请人的利益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执行人员没有敏锐性,处理不好,不严格执法,极易引发上访;
    (三)执行过程涉及面广。执行不仅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能涉及第三人,甚至案外人的财产。所以执行涉及面广,综合考虑的因素多,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还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要有大局意识,才能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过程的长期性。法院的执行是有条件的执行,执行的成功与否是多方因素综合的结果。案件只要不全部执行完毕,没有案结事了,还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就存在上访的隐患。所以平时注重执行涉访的排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
    二、执行案件涉访所产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观念的问题。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幻想通过党委政府或上一级法院向执行法院施压,来改变法院的执行进程,这些都是造成上访的思想根源。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把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加上当事人对执行法律、法规不了解,认为只要赢了官司,剩下的全是法院的事情。正常交易风险,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的意识非常淡薄。
    (二)社会大环境的问题。一是新类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这些矛盾的彻底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各方面的综合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能否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等等。部分媒体的误导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还有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执行。三是大信访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各个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执行案件涉访虽然涉及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的,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为对抗、拖延执行,以“和谐”社会为幌子,通过上访给执行法院施压。
   三、预防和处置执行案件的信访
    (一)塑造法院司法为民形象,完善信访机制和流程
    1、法院自身公正执法,执行措施公开透明,实体与程序公正。执行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是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严格执行法定的中止、终结案件标准,确保实体与程序公正,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转变执行理念,注重以人为本,和谐执行,人文执行,充分运用执行和解的方式进行执行。使当事人信任法院,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断减少信访的人数和次数。
    2、认真做好重点案件信访排查工作。交通肇事,婚姻家庭,刑事附带民事,相邻纠纷等案件,由于当事人矛盾激烈,执行到位率低,对当事人的安抚工作非常重要。并且要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消除畏难情绪,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时不能割裂审判和执行的联系。不能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上访就认为是执行部门的事情。有时候问题可能在审判阶段就形成,申请人对法院不信任,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并不是“一日之寒”。所以在审判阶段就要树立和谐意识,要多做当事人的工作,尽量化解矛盾,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的就不把矛盾带到执行过程中来。
    3、把握时机。信访案件要因势利导,不能简单视之,每一件执行案件,执行人员都要掌握好当事人的心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内心想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而不能一概“和稀泥”,一个“拖”字了得。执行案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效果,也要充分考虑到政治和社会效果,转变执行理念,做好解决信访思想上的准备。
    4、保持顺畅的信访渠道。一方面要在继续保持现有的各种接待渠道畅通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出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法院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传真和信访接待时间等,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和结果。同时还要加强各级法院之间执行信访信息的共享。
    5、审委会参与信访案件的讨论,充分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对于复杂的,影响比较大的执行案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讨论,集思广益,共同对信访的性质做出判断,同时对怎么样处理信访案件作出重大决策。
    (二)健全信访联动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相关法规,坚持以案释法。不仅仅是宣传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宣传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各种法律、法规,因为执行不是孤立的,而是法律程序的一个部分。宣传法律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要持之以恒地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等等,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典型的案例宣传相关法律,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面对执行。
    2、寻求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多源头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和控制信访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的,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把一些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阶段。所以涉诉信访联动机制应以党委和政府牵头,以法院为主导,综合各部门的力量来设立。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必须设立常设机构,并且保证该机构的运行,各单位各部门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都可以向该常设机构汇报,由该常设机构安排协调,不仅可以解决各单位之间“扯皮”现象,还能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科学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分清正常的信访与闹访。在发生的信访的案件中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为对抗、拖延执行,以“和谐”社会为幌子,通过上访给执行法院施压,从而改变执行进程和结果。对于确定为无理上访的,应当制作相关材料报经上级法院以及当地信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无理信访上访户,就不能再归类于执行涉访,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来统筹管理,通过社会各界的合力来共同解决。(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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