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统计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浅谈债权转让中通知义务的履行
作者:周健  发布时间:2009-06-16 08:34:10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法条明确了在我国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存在较大分歧,笔者针对此问题略做探讨。
    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在诉讼开始以前履行通知义务,理由是债务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对债权的受让人没有履行的义务,则受让人根本就没有诉权。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只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成立。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的态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诉权。
    从《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以及《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的本意来看,笔者认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应在债务人向受让人第一次履行债务之前,理由是债务人没有接到通知而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论是完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其行为是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承认和接受,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对自己具有约束力,明确了自己履行债务的相对人即为受让人,由此通知义务已不存在。
    二、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需在诉前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仍不时发生。如果债务人缺乏诚实信用甚至企图恶意拖延债务履行,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以阻却“通知”的履行,从而达到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目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了通知义务。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今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已“通知”等这些情况都给了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机。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希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履行通知义务又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在债权转让成立后至通知之前,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履行的债务对受让人是有效的)。如果人民法院以受让人在起诉时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起诉前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将增加受让人诉累,也增加了受让人行使受让债权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惩罚在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甚至纵容了恶意债务人,这种示范效应可能会使债务人得到“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的错误信息。这种观点实际上将极大程度上保护了恶意债务人,打击债权受让人,使合同法认可债权转让并把债权转让作为经济流转一种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此观点实不可取。
    而如果人民法院认可受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充分保护了合法受让人的债权,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或恶意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获得利益,这对社会起到了好的示范效应,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笔者认为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没有明确限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应可以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诉讼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三、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从《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语句分析来理解,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受让人应当可以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如债权人不履行义务,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而受让人想实现权利,其实现权力的成本势必将大大增加,可能会造成债权转让的行为大大减少,甚至不为市场所采纳,此绝非立法者的本意。并且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也具有债权人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履行通知义务。
    对于《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的规定应当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以及“履行通知义务”的规定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的角度去理解,这样才能充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周健)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