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何敏等273名原告诉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好又多)、第三人重庆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阳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 何敏等273名原告向欣阳公司购买了位于“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当时,该商铺被好又多公司租赁经营。原告购买该商铺后,欣阳公司、案外人重庆欣扬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以原告购买价格的10|2|为年租金将该商铺返租。自去年三月起,欣阳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249名原告通过诉讼解除返租租赁合同,另外24名原告直接与欣阳公司、双赢公司协议解除租赁合同。2008年7月17日,欣阳公司通知重庆好又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好又多继续使用该商铺,构成非法占有,应按月支付商铺占用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但重庆好又多则认为,早在2001年就与欣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原被告应继续履行被告与欣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引发本案诉讼。
庭审前,承办法官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走访沙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了解涉诉房屋的具体情况,还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通知欣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第三人欣阳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之情形,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故该房屋租赁合同至今未解除。根据“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被告重庆好又多作为承租人的地位并不发生变化。因此,被告重庆好又多使用重庆欣阳广场负一层经营超市的行为,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不构成非法占有使用,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好又多给付占用费及滞纳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前,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代表、委托律师沟通协调,稳定原告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最终该批系列案件得以顺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