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涉及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已成为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为离异,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失去了家的温暖,失去了健康成长的重要原素,所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犯罪比率也在逐年增加。本文拟通过对铜梁法院近三年所审理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相关数据的统计,进而分析原因及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近三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情况
1、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大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表一 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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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离婚案件收案数量 |
681件 |
729件 |
759件 |
涉及子女抚养案件 |
477件 |
510件 |
546件 |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169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1533件,占受理离婚案件数量的70.68|2|。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导致单亲家庭数量增加。不完整的家庭环境让单亲孩子缺少父爱或母爱,幼小的心灵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若单亲孩子的父母没有引起重视,没能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良好的教育、辅导,可以想象孩子在性格养成的年龄,面临这么大的心灵撞击,对他们的人生将会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父亲或母亲关爱的缺位,导致单亲孩子极易产生孤僻、无助、自卑、封闭、叛逆的心理,思想波动大,父母不懂得及时沟通,孩子缺乏心理慰藉,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并且易于被利用,和一些不良青年厮混,从而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而在离异单亲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子女犯罪占据较大比例,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二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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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
44 |
48 |
54 |
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 |
19 |
25 |
29 |
所占比例(|2|) |
44|2| |
51|2| |
53|2| |
近三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146人,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9.3|2|,并以每年平均3个百分点递增。较大的增长幅度,与离异单亲家庭数量的逐年增加、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学校教育的片面性、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等有着密切关系。
3、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暴力犯罪比重大。
表三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类型
年份 |
抢劫(人) |
所占比例(|2|) |
盗窃(人) |
所占比例(|2|) |
故意伤害(人) |
所占比例(|2|) |
其他(人) |
所占比例(|2|) |
2006 |
7 |
36.8|2| |
7 |
36.8|2| |
1 |
5.3|2| |
4 |
21.1|2| |
2007 |
5 |
20|2| |
8 |
32|2| |
7 |
28|2| |
5 |
20|2| |
2008 |
7 |
24.1|2| |
8 |
27.6¥ |
0 |
0 |
7 |
24.1|2| |
从表三可以看出,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多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都具有严重的暴力因素。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暴力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后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但由于其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知水平,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因而导致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入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在一时的感情冲动下构成犯罪。
4、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近三年年龄为14至16周岁的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分别占同期受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的10.3|2|、16|2|、20.7|2|。
表四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年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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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岁(人) |
占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总人数比例(|2|) |
16-18岁(人) |
占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总人数比例(|2|) |
2006年 |
3 |
10.3|2| |
16 |
89.7|2| |
2007年 |
4 |
16|2| |
21 |
84|2| |
2008年 |
6 |
20.7|2| |
23 |
79.3|2| |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14至16周岁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单亲孩子由于父母的离异,父亲或母亲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这个年龄阶段,自尊心和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不喜欢别人对自己作出否定的评价,不喜欢受人约束,与父母和社会的冲突增多。由于文化素质低,分辨是非能力差,又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他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误入歧途。
二、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成因
1、 离异单亲家庭的阴影是影响孩子不健康心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父亲或母亲在遭受离婚之后,心灵上留有创伤,加上生活的负担,心情往往处于压抑状态,这无形中就带给孩子生活上的阴影。家长或喜怒无常,使孩子难以接受;或觉得欠孩子太多,过度溺爱;或想在孩子身上寻求补偿,对孩子无端施压;或把对配偶怨恨灌输给孩子,使孩子无所适从。大部分的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由于父亲或母亲的缺位,有强烈的自卑感,他们常常会远离好孩子,从“差”孩子群中寻找自尊,慢慢染上各种各样的恶习,形成犯罪心理。
2、学校、教师的关爱教育缺失是促成单亲家庭未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
单亲孩子受到父母离异的打击,内心往往十分敏感和脆弱,对学校老师的批评会对号入座,认为老师看不起自己,对老师产生排斥心理。如果老师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一视同仁,就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受挫。而且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老师及家长对学生的成绩要求比较高,一旦成绩不理想,老师的关心,家长的焦心,就会使孩子的心理压力越来越重,使孩子的自我否定意识增强。如果老师没有引起注意,反而对其一味批评、责备,或是放任不管,就会使单亲孩子产生厌学情绪乃至逃学。孩子若脱离了学校、家庭教育,就有了充足时间和空间上网,参与赌博,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一旦染上恶习,进入社会大染缸,就进入了犯罪的危险境地,随时可能构成犯罪。从对单亲犯罪未成年人的了解,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有脱离学校、喜好上网、赌博,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伙的经历。单亲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校、教师因为重视升学率而忽略道德、法律及基本人品素质教育,致使单亲孩子不太健康的心理雪上加霜。由于他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缺失,基本的是非分辨能力差,以至于构成犯罪还认为自己并非犯罪。
3、不良社会环境是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温床。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是一大外在原因。这一因素对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影响尤其大,他们因为缺乏监护人正确的监督、管教,缺乏学校的爱护和正确引导,那些非法网吧、游戏厅等便成为他们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这方面笔者不过多分析。
4、单亲家庭子女的不健康心理是其偏离正常轨迹的主要内因。
在一个家庭中,父爱和母爱都是孩子不可或缺的情感体验。家庭的破裂、父母的再婚等因素使原有的良好家庭生活秩序被打乱,孩子所受到的教育、原有的家庭亲情关系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形下,孩子往往难以适应这一变化而产生紧张、焦虑、失落的心情。加之,人们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有一些偏见,不少人喜欢当众评议,以一种异样、排斥的眼光,或是以一种同情、怜悯的眼光看待他们,甚至有些老师也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抱有成见,显露出对他们信心的丧失。这些,都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挫伤,使他们在心理上感到孤独、恐惧、悲伤。
在单亲家庭里,孩子更需要关心和帮助,需要与父亲或母亲有更多的接触,需要推心置腹的交心谈心。但是,由于父亲或母亲整天忙于工作,加上有的家长离婚后对子女心生厌恶,因而对孩子的教育无暇或不愿顾及,对子女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是否认真学习,生活好与否,与哪些人交往等都不闻不问,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自流。子女在其父母离婚时就已经形成的“爸妈不要我”的印象更加深刻,使他们觉得有家无家一个样,回家与不回家没有多大关系。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他们的行为便表现出散漫、自由,自我约束、控制力极差。由于单亲孩子还处于未成年阶段,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为主,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易于被他人利用,一旦和一些不良青年厮混,便步入犯罪的高危人群。
三、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学校,强化家庭监护和教育是避免、减少单亲家庭未成人犯罪的重要措施。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首先要从父母做起,为人父母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无论婚姻怎样变化,都不能放弃和忽略对子女的管教,并应尽一切所能去减轻婚变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父母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好子女的表率,言传身教,凡是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多为他们着想。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要时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做好疏导工作,并应经常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使学校教育与家庭管教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旦发现子女有不良习惯、违法行为,应引起重视,正确引导子女改掉不良习惯,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二)学校是单亲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所,教师应在思想、学习和和生活方面给予关爱,激起单亲孩子对学校和生活的热情,使他们健康成长。学校是青少年获得生活经验和各种知识的重要场所,在校期间是他们养成正确的思想道德品行的重要时期,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抛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对于离异单亲家庭孩子,学校应加以特别的照顾,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给他们以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并教育学生不要歧视单亲子女,维护其自尊心。丰富青少年的课外生活,而且通过活动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学校要关注离异单亲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增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条件允许的学校应配备心理辅导老师,以便对单亲孩子及时疏导教育。学校应针对单亲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家访,时常与单亲孩子的家长沟通,使学校内外对孩子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铲出滋生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土壤。预防与减少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离异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一样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大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和文化环境中消极因素对孩子的影响,要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必须综合治理社会环境。在离异单亲家庭中由于孩子逃学率较高,不少未成年孩子流入社会,逗留在网吧,以暴力、色情、凶杀等为主题的不健康内容在影视作品、游戏中经常出现,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应与高、中学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深入了解各种治安信息和动态。工商部门应强化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管理,杜绝从事扰乱学校教育、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出现在学校周围,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四)法院应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因素,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离婚最无辜、最受伤害的始终是孩子。庭审中,一部分父母将子女带来旁听,并当着子女,数落对方的不是,看着自己至亲的人对簿公堂,相互指责,或是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互相推脱,对孩子将是莫大的打击。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受到更大的伤害,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建议父母不将孩子带入审判厅旁听开庭。在裁判和调解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因素,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认真听取子女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并根据父亲或母亲的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生活环境、及与子女的关系好坏等,裁判抚养权或做好抚养权的调解工作。注重对探视权的明确,并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对申请行使探视权案件进行有效执行的探索,尽可能通过司法职能的发挥使单亲孩子享受到父爱和母爱。
(五)法院处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应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我国刑法一贯主张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即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教育争取大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由于目前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中犯罪者年龄偏小,部分人中有的是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且犯罪后还有自首、立功表现等等,可塑性较大,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法院应把“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作为处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法院应注重学校中的法制宣传,主动到学校宣传法制,可由法官担任法制辅导员定期讲课,并注重对单亲学生的特殊教育。甚至可以组织学生旁听开庭,让学生真切、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离异单亲家庭子女犯罪案件时,应利用庭审工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进行感化,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服法教育,注意发现其长处,鼓励其进取,把教育未成年犯工作贯穿在庭前、庭审及判决后的全过程。(铜梁法院 任韵霖)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单亲家庭越来越多,涉及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已成为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为离异,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失去了家的温暖,失去了健康成长的重要原素,所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犯罪比率也在逐年增加。本文拟通过对铜梁法院近三年所审理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相关数据的统计,进而分析原因及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近三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情况
1、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大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表一 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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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离婚案件收案数量 |
681件 |
729件 |
759件 |
涉及子女抚养案件 |
477件 |
510件 |
546件 |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169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1533件,占受理离婚案件数量的70.68|2|。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导致单亲家庭数量增加。不完整的家庭环境让单亲孩子缺少父爱或母爱,幼小的心灵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若单亲孩子的父母没有引起重视,没能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良好的教育、辅导,可以想象孩子在性格养成的年龄,面临这么大的心灵撞击,对他们的人生将会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父亲或母亲关爱的缺位,导致单亲孩子极易产生孤僻、无助、自卑、封闭、叛逆的心理,思想波动大,父母不懂得及时沟通,孩子缺乏心理慰藉,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自我控制能力差,并且易于被利用,和一些不良青年厮混,从而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而在离异单亲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子女犯罪占据较大比例,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二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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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
44 |
48 |
54 |
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 |
19 |
25 |
29 |
所占比例(|2|) |
44|2| |
51|2| |
53|2| |
近三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146人,其中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9.3|2|,并以每年平均3个百分点递增。较大的增长幅度,与离异单亲家庭数量的逐年增加、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学校教育的片面性、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等有着密切关系。
3、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暴力犯罪比重大。
表三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类型
年份 |
抢劫(人) |
所占比例(|2|) |
盗窃(人) |
所占比例(|2|) |
故意伤害(人) |
所占比例(|2|) |
其他(人) |
所占比例(|2|) |
2006 |
7 |
36.8|2| |
7 |
36.8|2| |
1 |
5.3|2| |
4 |
21.1|2| |
2007 |
5 |
20|2| |
8 |
32|2| |
7 |
28|2| |
5 |
20|2| |
2008 |
7 |
24.1|2| |
8 |
27.6¥ |
0 |
0 |
7 |
24.1|2| |
从表三可以看出,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多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都具有严重的暴力因素。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暴力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后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但由于其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知水平,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因而导致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入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在一时的感情冲动下构成犯罪。
4、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近三年年龄为14至16周岁的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分别占同期受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的10.3|2|、16|2|、20.7|2|。
表四 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年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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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岁(人) |
占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总人数比例(|2|) |
16-18岁(人) |
占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总人数比例(|2|) |
2006年 |
3 |
10.3|2| |
16 |
89.7|2| |
2007年 |
4 |
16|2| |
21 |
84|2| |
2008年 |
6 |
20.7|2| |
23 |
79.3|2| |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14至16周岁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人数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单亲孩子由于父母的离异,父亲或母亲缺少管教和呵护,经常逃学、四处游荡。这个年龄阶段,自尊心和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不喜欢别人对自己作出否定的评价,不喜欢受人约束,与父母和社会的冲突增多。由于文化素质低,分辨是非能力差,又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他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误入歧途。
二、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成因
1、 离异单亲家庭的阴影是影响孩子不健康心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父亲或母亲在遭受离婚之后,心灵上留有创伤,加上生活的负担,心情往往处于压抑状态,这无形中就带给孩子生活上的阴影。家长或喜怒无常,使孩子难以接受;或觉得欠孩子太多,过度溺爱;或想在孩子身上寻求补偿,对孩子无端施压;或把对配偶怨恨灌输给孩子,使孩子无所适从。大部分的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由于父亲或母亲的缺位,有强烈的自卑感,他们常常会远离好孩子,从“差”孩子群中寻找自尊,慢慢染上各种各样的恶习,形成犯罪心理。
2、学校、教师的关爱教育缺失是促成单亲家庭未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
单亲孩子受到父母离异的打击,内心往往十分敏感和脆弱,对学校老师的批评会对号入座,认为老师看不起自己,对老师产生排斥心理。如果老师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一视同仁,就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受挫。而且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老师及家长对学生的成绩要求比较高,一旦成绩不理想,老师的关心,家长的焦心,就会使孩子的心理压力越来越重,使孩子的自我否定意识增强。如果老师没有引起注意,反而对其一味批评、责备,或是放任不管,就会使单亲孩子产生厌学情绪乃至逃学。孩子若脱离了学校、家庭教育,就有了充足时间和空间上网,参与赌博,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一旦染上恶习,进入社会大染缸,就进入了犯罪的危险境地,随时可能构成犯罪。从对单亲犯罪未成年人的了解,绝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有脱离学校、喜好上网、赌博,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伙的经历。单亲孩子在家庭中得不到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校、教师因为重视升学率而忽略道德、法律及基本人品素质教育,致使单亲孩子不太健康的心理雪上加霜。由于他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缺失,基本的是非分辨能力差,以至于构成犯罪还认为自己并非犯罪。
3、不良社会环境是单亲家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温床。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是一大外在原因。这一因素对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影响尤其大,他们因为缺乏监护人正确的监督、管教,缺乏学校的爱护和正确引导,那些非法网吧、游戏厅等便成为他们偏离正轨、走向犯罪的温床。这方面笔者不过多分析。
4、单亲家庭子女的不健康心理是其偏离正常轨迹的主要内因。
在一个家庭中,父爱和母爱都是孩子不可或缺的情感体验。家庭的破裂、父母的再婚等因素使原有的良好家庭生活秩序被打乱,孩子所受到的教育、原有的家庭亲情关系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形下,孩子往往难以适应这一变化而产生紧张、焦虑、失落的心情。加之,人们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有一些偏见,不少人喜欢当众评议,以一种异样、排斥的眼光,或是以一种同情、怜悯的眼光看待他们,甚至有些老师也对单亲家庭的孩子抱有成见,显露出对他们信心的丧失。这些,都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挫伤,使他们在心理上感到孤独、恐惧、悲伤。
在单亲家庭里,孩子更需要关心和帮助,需要与父亲或母亲有更多的接触,需要推心置腹的交心谈心。但是,由于父亲或母亲整天忙于工作,加上有的家长离婚后对子女心生厌恶,因而对孩子的教育无暇或不愿顾及,对子女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是否认真学习,生活好与否,与哪些人交往等都不闻不问,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自流。子女在其父母离婚时就已经形成的“爸妈不要我”的印象更加深刻,使他们觉得有家无家一个样,回家与不回家没有多大关系。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他们的行为便表现出散漫、自由,自我约束、控制力极差。由于单亲孩子还处于未成年阶段,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为主,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易于被他人利用,一旦和一些不良青年厮混,便步入犯罪的高危人群。
三、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学校,强化家庭监护和教育是避免、减少单亲家庭未成人犯罪的重要措施。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首先要从父母做起,为人父母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无论婚姻怎样变化,都不能放弃和忽略对子女的管教,并应尽一切所能去减轻婚变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父母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好子女的表率,言传身教,凡是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多为他们着想。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要时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做好疏导工作,并应经常与学校、老师联系、沟通,使学校教育与家庭管教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旦发现子女有不良习惯、违法行为,应引起重视,正确引导子女改掉不良习惯,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二)学校是单亲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所,教师应在思想、学习和和生活方面给予关爱,激起单亲孩子对学校和生活的热情,使他们健康成长。学校是青少年获得生活经验和各种知识的重要场所,在校期间是他们养成正确的思想道德品行的重要时期,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抛弃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对于离异单亲家庭孩子,学校应加以特别的照顾,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给他们以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关怀,并教育学生不要歧视单亲子女,维护其自尊心。丰富青少年的课外生活,而且通过活动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学校要关注离异单亲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增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条件允许的学校应配备心理辅导老师,以便对单亲孩子及时疏导教育。学校应针对单亲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家访,时常与单亲孩子的家长沟通,使学校内外对孩子的影响产生合力效应。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铲出滋生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土壤。预防与减少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离异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一样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大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和文化环境中消极因素对孩子的影响,要保障他们健康成长,必须综合治理社会环境。在离异单亲家庭中由于孩子逃学率较高,不少未成年孩子流入社会,逗留在网吧,以暴力、色情、凶杀等为主题的不健康内容在影视作品、游戏中经常出现,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应与高、中学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深入了解各种治安信息和动态。工商部门应强化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管理,杜绝从事扰乱学校教育、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出现在学校周围,为孩子们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四)法院应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因素,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离婚最无辜、最受伤害的始终是孩子。庭审中,一部分父母将子女带来旁听,并当着子女,数落对方的不是,看着自己至亲的人对簿公堂,相互指责,或是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互相推脱,对孩子将是莫大的打击。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受到更大的伤害,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建议父母不将孩子带入审判厅旁听开庭。在裁判和调解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因素,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认真听取子女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并根据父亲或母亲的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生活环境、及与子女的关系好坏等,裁判抚养权或做好抚养权的调解工作。注重对探视权的明确,并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对申请行使探视权案件进行有效执行的探索,尽可能通过司法职能的发挥使单亲孩子享受到父爱和母爱。
(五)法院处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应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我国刑法一贯主张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即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教育争取大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由于目前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中犯罪者年龄偏小,部分人中有的是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且犯罪后还有自首、立功表现等等,可塑性较大,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法院应把“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作为处理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法院应注重学校中的法制宣传,主动到学校宣传法制,可由法官担任法制辅导员定期讲课,并注重对单亲学生的特殊教育。甚至可以组织学生旁听开庭,让学生真切、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离异单亲家庭子女犯罪案件时,应利用庭审工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进行感化,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服法教育,注意发现其长处,鼓励其进取,把教育未成年犯工作贯穿在庭前、庭审及判决后的全过程。(铜梁法院 任韵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