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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悬赏公告执行亟待规范
作者:叶春  发布时间:2009-06-01 08:39:16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一直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突出问题,而悬赏公告执行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因为它将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大大节省了法院的执行人力资源,有利于提高执行的效率。但是目前对悬赏公告执行还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使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导致操作混乱,影响悬赏执行应有的社会效果。一是悬赏公告执行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二是悬赏公告执行的启动方式不明确;三是悬赏公告的内容不明确;四是悬赏公告执行的期限不明确;五是悬赏公告执行的悬赏费用由谁承担不明确;六是对举报信息的价值认定,确定悬赏举报人的问题;七是对恶意提供假举报信息的举报人的处罚问题;八是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应对上述问题予以立法统一规范。可作如下规定:明确规定可适用悬赏公告执行案件的范围,可限于执行人员经两次以上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或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个月无任何执行效果的案件;明确悬赏公告执行的启动方式有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形式;一次悬赏公告执行期限可规定为三个月,可连续两次,经悬赏公告执行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中止执行;悬赏公告的内容必须写明被执行人最为详细的基本情况、案件执行标的额、悬赏金额或比例、悬赏期限等,并载明恶意提供假举报信息的法律后果;悬赏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职权启动的为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2|至10|2|,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由申请人承诺确定,但不得低于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2|;规定对恶意提供假举报信息的可依照妨害诉讼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对举报人获得悬赏的认定程序和对举报人保密保护措施。(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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