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那么,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必须抓好五个环节,才能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问题。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切实解决管理不严的问题
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根本保证。在制度建设中,要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把着重点放在适用、管用、可用和好用上。适用就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制度,管用就是制定的制度具备较强的效力,能够规范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是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可用就是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好用就是制定的制度简便易行、利于操作,切忌大而空,多而滥,全而繁。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应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关系,对好的制度要保留和执行,需要完善的要完善,需要创新发展的要创新发展,既不能机械照搬、一成不变,也不能标新立异、推翻一切;二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力求决策科学民主化,杜绝以人代制和按领导个人意志办事的问题发生;三是处理好原则性与具体性的关系,要把上级共性要求同单位个性实际相结合,把上级的原则规定变为可操作性措施,具体地落实到法院制度建设的每个环节;四是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关系,避免决策民主和措施细化带来部分小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五是处理好制定与宣传的关系,不但要制定好制度,还要宣传好制度,只有制度内容得到理解消化,深入人心,才能充分发挥其治本功效;尤其是对新制度有抵触情绪或制度触及其利益的那部分人群,要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努力为制度执行排除障碍;六是处理好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关系,要坚持一手抓建立健全,一手抓贯彻落实,使制度建设转化为管理效益,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约措施就落实到哪里,人员流动到哪里,教育联系就跟进到哪里,制度建立到哪里,管理就到哪里,监督效应就幅射到哪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美的制度,如果不被严格执行,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制度执行要突出一个严字,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更不能一阵风。对违反制度的要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警醒。
二、以学习教育为基础,切实解决认识不清的问题
“五个严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查找当前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而有针对性提出的硬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腐败、保证司法廉洁。但在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具体过程中,一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对最高法院提出的“五个严禁”理解还不深,甚至还产生厌倦情绪。认为早几年公安部都提出“五条禁令”了,今天法院再提出“五个严禁”,新瓶装旧酒,没有什么新意,因此,对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自觉性不高。
“五个严禁”的规定,既是禁令又是挡箭牌,既是反腐钢刀也是治病良药,既是对法官的严格要求,也是对法官的深切关爱。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不是一个临时性工作和阶段性任务,不是会议开一开、文件发一发、嘴上讲一讲、纸上写一写就算了,而是一项长期任务和每个法官的毕生守则,必须持之以恒、落实到底。基层法院应通过强化学习教育、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这个重点基础环节,切实解决认识不清的问题,使广大法官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最高法院提出“五个严禁”的意义是什么,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最高法院提出“五个严禁”的要求是什么,真正搞清楚、弄明白为什么要实行“五个严禁”,真正搞清楚、弄明白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能够为我们带来什么。只有认识清晰了,思想明确了,心里亮堂了,才能增强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学习教育,着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要求的需要。
三、以阳光审判为目的,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
抓好了阳光审判,实际上是对“五个严禁”的具体贯彻落实。因此,在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中,必须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认真抓好阳光审判这个重点环节,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一要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等公开制度,尽可能使能够公开的一律公开,将“阳光”渗透到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同时,要引入听证制度,对申请再诉、执行异议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办案透明度;二要推行“法庭开放日”和送法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坚持和完善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车载流动法庭和速裁法庭等做法;在推行就地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征求群众意见活动;将审判公开、司法民主推向深入,使裁判结果得到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三要健全审判执行工作内部制约、院庭领导的监督指导、审判组织规范活动等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实行电脑立案排期,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监督机制有效衔接的合力,确保各项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公正运行。四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硬件和软件装备,对庭审过程实行全面、同步监控,如有条件还可通过互联网实时播放,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完善案件办理进展的公布、查询机制,使当事人和群众能够随时查询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平台,使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更方便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五要全面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推行“首接责任制”,明确规定谁第一个接待当事人,就由谁负责将当事人引领到相关庭室,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继续实施院长接待和院长包案等制度;六要推行“判后释法”举措,即在案件宣判后,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通俗易懂地解读,改变过去判案即结束,不服就上诉的做法,从而化解当事人的心理矛盾,达到案了、事了、官了、民了,息诉罢访,稳定社会的目的。
四、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切实解决作风不正的问题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五个严禁”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公正、公平需求的积极表现。因此,在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中,必须抓好司法为民这个重要环节,树立“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解决作风不正的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作风不正的突出表现就是一些法官对待老百姓态度生冷硬横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拖”以及“执行难、诉讼难”等问题。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口号,司法为民的本质就是以人为本。要实现司法为民,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高度关注民生,努力改进司法作风,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文明执法,廉洁司法,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中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凡是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司法工作中就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不断提高,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执行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基层法院要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认真落实了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措施。坚持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办案、便民诉讼网络、强化诉讼调解、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先执行后收费,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发放诉讼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设立饮水机、阅报栏、当事人休息区、律师阅卷室等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尽可能地方便群众诉讼;接待群众来访时,坚持一杯热水,一句问候语,一把让座椅;通过热情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保民,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安民,司法得民。赢得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评价,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五、以责任落实为关键,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五个严禁”能不能够贯彻到底,关键是责任落实到位不到位,监督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须抓好责任落实,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一是要强化领导责任。法院“一把手”要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承担起落实“五个严禁”的第一责任,亲自指挥领导,带头执行“五个严禁”;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抓住重点环节、重点人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二是要强化责任考核。将“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直接与法院的考核评价、法官的晋职晋级机制密切挂钩,对违反“五个严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要强化追究督导。一方面加强对“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另一方面敢于较真碰硬,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决不手软;始终把落实“五个严禁”作为反腐败的重点,始终抓住违反“五个严禁”的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狠刹歪风,弘扬正气,始终保持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确保“五个严禁”落到实处。四是要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媒体发布“五个严禁”规定内容和法院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制作印有“五个严禁”规定内容的监督卡,向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发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个严禁”的出台,是最高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的务实之举,也是新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和表态。既是禁令也是挡箭牌,既是反腐钢刀也是治病药石,既是对干警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干警的深情关爱。体现了在崭新的一年里,在新一轮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竭力遏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刮骨疗毒般的坚定决心。相信不久,基层人民法院必将树立起新的司法形象。(汪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