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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莫忘了开庭公告
作者:杨卫东  发布时间:2009-05-21 08:58:28 打印 字号: | |
    笔者在庭审检查和案件检查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极少有公开审判的开庭公告。一问案件的独任审判员,他们都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而《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所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都没有在开庭时发出开庭公告。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也应当遵守该项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的不受第122条的限制,我认为是不受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出公告的限制,并不是说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不要开庭公告。因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50|2|以上,所以有必要澄清此问题的认识。
    从法律设定简易程序的目的来看,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简化了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化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简化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法庭辩论顺序,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期限,体现的是程序的简便。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因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审判公开原则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开庭公告,只是不受普通程序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出公告的限制,为了适应简易程序的要求时间上可以灵活一些而已。
    从公开审判的内容来看,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开告示审判事项,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审理结果。严格的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告示审判事项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张贴开庭公告,那就是没有完整的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凡是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没有公开审判的,依法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而是否张贴开庭公告,应当是判断人民法院是否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标识。既然简易程序也要遵守公开审判制度,那么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就应当开庭公告,不然让人家怎么判断是不是公开审判。
    从法院改革的角度来看,自1999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每次都将落实公开审判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要不断深化审判公开的内容,持续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细化审判公开的措施,坚持加大审判公开的力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法院在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上,不管是内容、范围,还是措施、力度都还不尽如人意,有完善的必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公开审判制度,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尽管简易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贴开庭公告的时间,但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公开是应有之意,决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不公告。既然是公开开庭审理的,那为什么不张贴开庭公告呢?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张贴开庭公告,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误读,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供稿:大足法院 杨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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