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巡回审判工作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巡回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八条,即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这条规定太过原则,在审判实践难以操作,以至于各地法院纷纷自行制定巡回审判工作有关规定,其中有关巡回审判工作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有损司法工作的统一和权威。
二是过分追求巡回审判的结案数和和办案效率。基层法院对巡回审判结案数和办案效率要求过高,以至于法庭法官疲于应付,过分求快,甚至随意压缩审结期限,主动找案源,深入群众主动了解并介入纠纷,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违背了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利于法官公正权威形象的树立。
三是巡回审判庭审秩序庭审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巡回审判庭审中旁听群众较多,且多为矛盾对立、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当事人的意识容易受旁听群众的左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激烈冲突,法庭本身就人员少、力量薄弱,以至于庭审秩序难以保障,庭审安全难以把握,案结事了难以实现。
为此,建议:一是由最高院制定一套规范可行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二是配齐配强巡回审判人员。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队伍,将基层法院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优秀干警充实到巡回审判队伍中去,将巡回审判工作作为培养锻炼优秀年轻的重要平台。三是完善巡回审判物质基础。配备有统一标志的专门巡回审判车辆、横幅、立杆等。建立巡回审判经费专门保障制度,夯实巡回审判物质基础。(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