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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告送达离婚案应慎重处理
作者:晏亮  发布时间:2009-05-07 08:38:38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影响大,涉及方面更广,影响到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关系的消灭。因此,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的处理要慎重。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适用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公告方式送达能够到达下落不明方的可能性小;现行做法通常是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与人民法院报等全国性权威报刊上刊登公告,这些报刊在普通老百姓中受众面窄,难以达到送达的目的;
   二、原告方也许为达某种目的隐瞒被告所在地的事实;
   三、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中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的难以处理;
   四、难以查明事实,保证案件处理公正。
    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
    一、严把证据关,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证据要严格审查,要有权威机构的证明,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通过到双方当事人所在亲属、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和单位等多途径对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二、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理解与贯彻民诉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尤其是要发挥“特殊方式”的公告送达,多途径公告,选择受众面广的媒体发布公告;
    四、对此类案件法官要多做调解和好工作,对于确需判决的案件,原告应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确需判决准予离婚的,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妥,特殊情况可由其他近亲属抚养;对于应属于被告所有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确定财产管理人。
    五、如下落不明方出现,法院应对其释明,如其权益受到侵害应告之救济途径。(晏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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