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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单丹  发布时间:2009-04-20 07:50:59 打印 字号: | |

    一、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特点 笔者对铜梁县法院近年来道路交通损害案件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增长幅度大,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近三年该类型案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0|2|,15|2|,19|2|。另外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越来越多的原告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表明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强。同时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增多。  2、法律文书送达难。铜梁法院受理的交通故事案件中,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的是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外出躲避:本人不在,父母家人拒收;地址不详等。还有的案件是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案件被告的地址多是原告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的,有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  3、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但获赔数额相对较少。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也相应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不能正确评估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索赔数额一路飚升,却增加了诉讼风险。 4、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该类案件的肇事者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平时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动辄过万。另外,还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客观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有的申请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地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等。  5、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相冲突。许多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方都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刑事与民事程序存在一些冲突。首先是程序选择问题。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需要中止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本身就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还要忍耐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权利。其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全部民事权益,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最后是诉讼费问题,同样是主张民事权利,但民事诉讼要缴纳诉讼费,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无需缴纳诉讼费。 

    二、妥处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对策: 针对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完善配套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也未出台,应当尽快建立完善。2、切实解决法院送达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递人员在送达法院专递时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就解决了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的办案周期和效率,也使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得到体现。3、加大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包括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时限、发还被扣检验的车辆时限,赋予交警部门责令当事人交纳事故保证金的权限,并有权扣押相关车辆作为担保,扣押、担保的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样可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不会损害肇事车主的权益。4、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做的目的实际是为了及时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的诉讼费。建议明确“先刑后民”不适用于交通肇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另外扩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害,包括物质、精神损失都作为附带民事案件处理,这样可以保证审判的统一性。5、加大法院调解力度。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诉讼标的大,法院判决容易,但执行到位却比较困难。承办法官可以多做调解工作,动员被告一次性履行义务,同时原告可以适当让步,让当事人双方尽量通过调解结案。在被告个人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多找其亲友做工作,促使其调解结案,这样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有利,同时也减轻执行压力,有力地维护司法权威。(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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