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损害案件的特点 笔者对铜梁县法院近年来道路交通损害案件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增长幅度大,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近三年该类型案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0|2|,15|2|,19|2|。另外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越来越多的原告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表明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强。同时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增多。 2、法律文书送达难。铜梁法院受理的交通故事案件中,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的是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外出躲避:本人不在,父母家人拒收;地址不详等。还有的案件是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案件被告的地址多是原告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的,有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 3、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但获赔数额相对较少。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也相应大幅度提高。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不能正确评估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索赔数额一路飚升,却增加了诉讼风险。 4、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标的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该类案件的肇事者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平时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动辄过万。另外,还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客观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有的申请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能充分地举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等。 5、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相冲突。许多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方都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刑事与民事程序存在一些冲突。首先是程序选择问题。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需要中止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本身就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还要忍耐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权利。其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全部民事权益,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最后是诉讼费问题,同样是主张民事权利,但民事诉讼要缴纳诉讼费,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则无需缴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