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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少案多矛盾致使合议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重视
作者:唐甜甜  发布时间:2009-03-20 09:26:4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员都应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都应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在表决案件审理结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然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当前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致使合议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组成合议庭。由于审判力量缺失,有的业务庭甚至不能组成合议庭,立案后不能及时指定人员组成合议庭,不得已采取东拉西凑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庭前准备不够。被安排的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阅卷、对案情不熟悉,主审法官事先也很少通报案情,甚至连庭审提纲都不列,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3、开庭审理不规范。庭审中,有的坐在审判台,却半途而废提前离庭;有的带着自己承办案件卷宗阅卷;有的写自己所办案件的审理报告;有的没精打彩打瞌睡;有的庭审中随意接听电话,只有主审法官一人集中精力开庭,不少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坐庭不负责,实际上是陪衬。 
    4、主审法官唱“独角戏”。庭长担任审判长只负责程序的多,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合理分工的少,没有让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各自的作用,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都是主审法官“唱独角戏”。 
    5、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庭审中对控辩双方的陈述理不顺关系,对诉辩当事人争执焦点不归纳,对当事人的举证不质证、认证,抓不住庭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一个案件多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还对此不满,当事人是牢骚满腹,办案效率不高。  
    6、合议制度流于形式。不少合议庭在对案件开庭审理休庭后,对案件不进行评议,由主审法官先写案件审理报告,再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评议,在评议中有主审法官念审理报告或者照着说,其他组成人员表态同意就算完事,而对在法庭中未认证的证据是否采信、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实体怎么处理,不谈详细的评议意见及理由,即敷衍了事的签名。有的干脆由主审法官把评议笔录事先写好,直接找其他合议庭成员署名,然后找庭长将自己拟稿予以审核,逐级送审。还有的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送达后,在归档入卷时发现无合议庭评议笔录,便采取补写后由其他成员签名装档案。 
    7、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由于有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低,多数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在合议庭中行使独立的裁判权,就形成了专业法官在诉讼中占中心主导地位的局面,非专业法官往往遵从于前者的意志,从而使该制度对诉讼制度未产生任何影响,基本上沦为形式。 
    现行合议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了合议庭成员作用的发挥,为了克服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弊端,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应当规范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1、改革现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在合议庭制度下,审理案件的“承办人”应是合议庭,而非仅指承办人,合议庭应是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是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其在一定的权限内以合议庭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仅对合议庭负责,没有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不得私自行事,其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来承担,从而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2、建立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分工负责制度,改变过去只有主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负责的习惯做法。一是合议庭成员庭前要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二是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深刻思考,作出判断,适时与审判长交换意见。三是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查的问题应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四是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
    3、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其滥用职权,必须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一是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行政化监督模式,把行政化和司法化监督有机地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在提倡司法化监督为主的同时,绝不能弱化行政化监督职能。特别在还权于合议庭,让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和管理权对案件进行把关。二是建立以立案庭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把案件以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防止和纠正少数审判人员利用审限搞不正之风。 
    4、建立健全合议庭负责制。首先要明确职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思想。其次是下放权力,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再次是加强管理,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将院、庭长、审判长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要选好合议庭审判长和实行审判长定期选拨制,建立公平有效的审判长评查体系;要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院、庭长要通过庭审和评议案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指导合议庭审判。(唐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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