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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视野下的执行
作者:张合元、王栋  发布时间:2009-03-11 14:16:09 打印 字号: | |
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合元 王栋
     一、金融危机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2007年秋天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的金融危机目前对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劳工部3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2月份,美国非农业部门就业岗位减少65.1万个,失业率上升至8.1%,为1983年底以来的最高水平;欧洲经济更是难以看到复苏的迹象,3月5日,英国央行宣布下调利率0.5个百分点至0.5|2|,这是其创立315年以来最低记录,而欧洲央行也几乎紧随其后宣布下调利率0.5个百分点至1.5|2|,这也创下了欧元区统一货币和欧洲央行成立以来新的纪律;日本汽车进口同比下降33.9|2|,创1989年以来的新低;中国经济也不能独善其身,沿海大量外贸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破产、歇业、停业,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内地的众多企业也抵挡不住金融风暴的侵袭,其资金链纷纷断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面临艰难的选择——是涸泽而渔,还是放水养鱼?对于前者,不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对于后者,不能体现法律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对私权保护的重视。
    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开展的。按照中央政法委和市高院的统一部署,我院清理了自设立执行机构以来未执结的民事案件共1860件,其中被执行人涉府案件12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167件,重复信访的3件,未结案标的达7.5亿元。而截止2009年3月初,在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中,我院尚余34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未能执结,尚有108件重点案件未执结。
    而在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的趋势,2008年高出2007年约48个百分点;企业因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进出口代理等合同纠纷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与公司之间、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纷呈,其中我院新收的合同类案件的标的额高达数千万元,有相当部分的被执行人是多个案件的共同债务人,例如重庆建发  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三个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总额达3000多万元,而该公司目前可供执行的只有几十个门面,是严重的资不抵债;执行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一部分房地产商因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因工程停滞造成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纠纷也不断涌现,且后者基本上属于共同性案件,申请人数众多。
    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搞好执行工作,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难题,但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法院的最后裁决功能、执行功能将执行机构推上了风口浪尖。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该转变执行理念,探索多种执行措施,确保当事双方服法息讼,尽量做到共赢。
    二、金融危机视野下的执行理念
    (一)生道执行
    所谓生道,是生存之道的简称。意思是说法院的执行目的是为了给与困难企业生存的机会,而非要通过执行达到“破产一批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目的。法院执行的动机在于实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互利共赢,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继续生存;既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给与被执行人渡过难关的机会。
    (二)谦抑执行
    所谓谦抑执行,也可称之为友情执行、文明执行。意思是说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采取文明的执行方式,通过说理教育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充分考虑经济危机形势下的企业继续生存,对于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债权保全的案件,要尽量不采取冻结企业账户等强制措施,以便企业资金能够正常往来;法院的执行不仅需要保护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的损失降到最低的程度。
    (三)和谐执行
所谓和谐执行,即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立足现实,面对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势,多做执行双方的沟通工作,让双方能摒弃前嫌,共克时艰,尽量实现互利共赢。
    三、金融危机视野下的执行新举措
    (一)实行“债权转股权”措施
    所谓债权转股权,狭义上指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广义上的债权转股权,则应包括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把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成为企业的新股东,双方从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实施债权转股权,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债权明显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公司新的出资形式;另一方面通过债权转股权,提高了企业,尤其是被执行企业的信用度,债转股后,财务报表上的应付款将转为资本金,为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创造了条件;再次,债转股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借款作为不良资产,不易买卖和交换,而债转股后可作为股权在联交所等平台出售,从而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势下,我市工商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非政策性债转股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过在实施“债转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债权转股权,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通过增资方案,若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债权转股权方案,则不能实施;在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股方案的情形下,应对申请人的债权实施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2.债权应当是基于双方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意即债权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
    3.债权人如果同时又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应将债务抵销后的净额作为转股权的数额;
    4.在实施债转股时,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被投资公司的财产进行审计,而转为股权的债权必须是经法定机构裁决或审核的债权,在执行工作中的转债权,应是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
    (二)企业资产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重整制度具有与和解相同的意义,可以预防破产,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失业的扩大,激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积极性,去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重整成功,可使债权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失。重整还有比和解、整顿更强烈、更广泛的意义:
    1. 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2.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3.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