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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方法
作者:王栋  发布时间:2009-03-05 15:33:13 打印 字号: | |
引言
经我院初步统计,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对于前期清理出的173件被执行人涉府、申请人涉特困群体、案件性质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的重点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55件重点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70|2|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就是说经执行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条件不足以完全或部分履行执行债权。目前困扰执行机构的“执行难”问题中也有相当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而陷入执行僵局,那么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笔者结合执行实际,提出以下六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建议,以期对目前进行的清积和平时的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申请人举证
当前,在法院内部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是推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争论不休,当事人主义认为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存在一定的经济交往而发生纠纷,申请人了解也应当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而且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就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责任不能完全归结于执行法院,申请人也应该承担由于市场经济交易存在特殊风险的责任。
而职权主义强调执行机构应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执行工作应该具有职权干预、职权推进的形态。我比较赞同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折衷的方式,即既应该强调申请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观能动性,又应该发挥执行机构的职权作用,且申请人的举证作用不可小觑。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机构要依职权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应采用强制或其他措施实现执行债权。
二、被执行人申报
对于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自己的财产,国外立法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的代宣誓保证制度、美国的债务人财产披露义务制度、英国的出庭裁定制度、韩国的债务人照会制度、日本的债务开示制度等,这些制度无一例外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公示自己的财产状况,对于违反该种公示的惩罚往往是比较严厉的,如德国会对违反义务的债务人拘留6个月。我国最高院《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但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条件、申报的内容、申报的程序和虚假申报的责任未加规定,缺乏操作性。
鉴于目前执行的实际,申报的财产内容应包括:(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3)债权、债务、投资和收益;(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6)申报日前1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7)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至于申报的条件应强调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都应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程序可作具体规定;对于虚假申报的被执行人应按照民诉法102条妨碍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
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和所调查财产的性质,执行法院可以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1.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实践中有部分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以外的存款情况告示执行机构,或不提供完全的存款信息,因此执行人员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时要详细列明需要调查的内容,以防止调查信息不全的情况出现;
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实践中执行人员一般很少向房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房地信息,因此在以后的财产调查中应特别注重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信息;
3.向车船管理部门了解被执行人车辆船舶情况,这需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相关公司、企业登记情况,尤其是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情况,这里需特别注重调查法人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形可依公司法的规定追加虚假、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5.向证券公司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在个人资产日益证券化的现代社会,该条财产线索却很容易被执行机构忽略;
6.向公安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履历情况,尤其是调取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以便查询他们的银行存款等情况;
7.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情况,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按照民诉法第219条的规定提取其在工作单位的收入;
8.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尤其是对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但在家中又有留守老人或儿童的情况,可以从其银行汇款、电话、信件等方面了解被执行人所在的具体地区和收入情况;
9.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了解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10.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交活动、经营状况、出入规律等。
四、强制搜查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可以采取搜查的方式对其住宅或人身进行强制搜查。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不能如实的申报其财产和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及人身、企业的财务室、负责人的办公室进行搜查,能直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
由于搜查活动的场所在被执行人住处、办公处以及财产隐匿地,无法形成法庭上庄重威严的气氛,加之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易发生抗法事件。今年2月25日,我院在清理一起2006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积案中,被执行人的配偶陈某拒绝执行人员搜查其住宅,之后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五、强制审计
强制审计是指执行法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方法,通常是在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状况,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所采用。不过此种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
六、悬赏执行
针对当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征信制度的形势,推行第三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奖励制度(悬赏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准确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实务中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悬赏执行可以使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悬赏执行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提供,其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申请执行的标的额的10|2|以内。目前在清积过程中,我院正在尝试这种悬赏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