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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陈兴林  发布时间:2009-03-04 10:09:01 打印 字号: | |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纠纷呈大幅度上升之势。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江北区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928件,其中,2008年1-12月1851件(1-6月1514件,7-12月337件);2009年1至2月77件。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劳动者提起诉讼和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多。江北区法院受理的192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起诉讼的为1899件,占98.5|2|,用单位提起诉讼的仅29件,占1.5|2|;涉及解除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有1698件,占总数的88.1|2|。此外,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订单减少、业务量下降,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共受理此类案件162件,占总数的8.04|2|。
    2、因《劳动合同法》实施产生的新类型案件增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由此引发了新的劳动争议案件:一是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给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江北区法院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受理案件来看,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给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296件,占总数的15.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139件,占总数的7.2|2|。
    3、群体性、集团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人数众多的劳动者,体现在案件中就是群体性、集团性案件多,一般是数十上百件,有的上千件。如2008年1月,该院受理谢顺才等人诉重庆龙障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涉及职工人数达1243人。
    4、加班工资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难点。审理中发现,加班工资问题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一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上要求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审理中,劳动者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又举示不出证据,用人单位对加班情况亦未详细记载。关于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对加班时间和性质的认定,存在相当的困难;二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性规定不十分明确,现出现了一个劳动者上班才一年,而诉求的加班费则达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情况,有的劳动者还诉求用人单位给付从1950年起算的加班费。
    二、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的建议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在审理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又致使劳动者不能很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办事,正确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又方便劳动者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初,及时通过协商等办法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升级成诉讼案件,从而有利于构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
    2、上级法院应研究制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许多认识分歧,导致不同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尺度不统一。如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加班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社保费的认识和计算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补偿金等都存在认识分歧。建议上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调研,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权威。
   3、对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免收诉讼费用。劳动争议案件所收诉讼费仅为人民币10元,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减半收取还要退回当事人5元。一方面由于物价上涨,办案成本高,10元钱诉讼费不足法院支出的办案费用,另一方面收、退诉讼费程序很多,很多原告不愿专门花时间精力和车费到法院退5元钱诉讼费,案件中的此笔费用挂在帐上,不便于管理和及时立卷归档。现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既不能弥补法院办案的成本,也体现不出诉讼费对败诉方的惩功能,因此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以彰显司法为民,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4、加强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交流学习。由于各法院案件数量多,法官疲于应付,只能针对个案进行法律思考,缺乏系统性学习提高,即使有电子视屏教学的机会,也因要开庭审案而不能保障学习时间。建议上级法院有针对性地多组织一些学习交流活动,安排法官参加一些集中、系统的统一培训,聘请对劳动法律法规理论和实务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授课,提高法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水平。
 
   (文/陈兴林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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