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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作者:王萍  发布时间:2009-03-04 09:49:39 打印 字号: | |
 
    一.金融危机的概况,以及对合川的影响。
2008年,一场震惊世界的金融风暴席卷而来,全球正面临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由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全球金融体系的长期失衡,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连锁效应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它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忧虑。
合川区是重庆的北大门,是规划建设中的重庆北部地区中心城市和“1小时经济圈”的重要版块。位于嘉陵江、渠江、涪江交汇处扼川北水陆交通咽喉,是嘉陵江经济带串起的六颗“珍珠”之一,是重庆与资源丰富的川北地区相联的纽带,也是重庆资金技术集约发展的延伸带,被誉为重庆通向四川北部、陕西、甘肃等大西北省区的"经济走廊"。合川作为西部城市,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实体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仍有所增加,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停滞,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的破产、裁员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外销型企业、房地产行业、外出务工民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从房利美、房地美、雷曼兄弟、华盛顿互助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机构的破产或被政府接管,到全球股市持续暴跌,到我国外贸行业面临寒冬,再到民工返乡潮的到来,我们发现金融危机离我们越来越近。我们发现在全球金融危机下,谁都不能独善其身。应对金融危机,我们既要坚定信心,更要认真做好自己的事情。      金融危机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频频出现。毋庸置疑,这些纠纷最终都将诉诸司法。对这些纠纷的处理结果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劳动争议案、中小企业纠纷等数量均有所上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以合川法院为例,2008年下半年,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涉及大量中小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和进出口代理纠纷等上升势头也十分明显。
(一)劳动争议案件增多。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用人单位对用工成本变的更为敏感,特别是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敏感行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较为突出,员工讨薪纠纷不断增多。受国际经济形势进一步影响,现在已经有企业开始裁员,进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热潮也已显现。2008年5月至12月,合川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91件,较去年同期的196件同比增长48个百分点,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会保持增长势头,并将于今年下半年达到最高峰。
(二)合同案件增多。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等因素,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进出口代理等合同纠纷不断增多。而部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惨淡,由此也引发了公司间的许多债权债务纠纷。预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数量将伴随危机的后续影响势仍将进一步增长。
(三)房地产案件增多。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低迷,部分房地产商因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工程款、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纠纷大幅增加。二是部分业主对购房前后产生的巨大价格落差不满,加之工资收入减少,按揭贷款“断供”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开始增加。三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单位资金短缺,从而造成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困难,因建筑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
(四)企业破产案件增多。在金融危机中,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以及各行业中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都将出现批量破产、清算和转型,大量破产类案件也随之出现。截至2009年2月20日止,法院共新收破产类案件2件,而过去三年本院未受理一件破产案件。预计今年下半年的企业破产案件仍会进一步增长。
   
    三.法院应如何应对
    诚然,金融危机带来的种种问题必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是,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进行研究,及早拿出司法对策,形成指导性意见,在司法层面把危机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原则
一是法院要加强对经济危机司法应对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总结这些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特点规律,及时制定相关司法对策,积极为本地党委、人大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加强法院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案件信息,以便其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要依法保障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相关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要力争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要积极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破解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努力减少和化解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
三是从司法保障视角出发,变思路、留活路、找出路,积极引导涉诉双方共渡难关。在审判职能的发挥中注重帮助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认真分析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多项服务民生的措施,为企业"突围解困"和"弯道超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运行司法救助机制,加大诉讼费用减、免、缓交的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要积极配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管,防止滋生腐败;积极协同检察、公安等机关,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国家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具体措施
1.立案。
在立案方面,可以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借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商事合同、企业破产清算、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或连锁纠纷案件,实行专项案件报告制度。根据案件实际,实行集中管辖、及时审理、全程调解、稳妥执行的原则。同时,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和诉讼风险告知,在立案上“开绿灯”,做到快审、快结、快执。
2.审理。
一是人民法院可以试探着成立金融审判庭,着力培养一支公正、高效、专业、廉洁的金融审判队伍,通过聘请金融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和建立疑难金融案件库等形式健全金融案件审判机制。金融审判庭成立后,不仅要发挥专项审判优势,不断探索金融审判的新机制成为集中行使金融商事案件审判职能的专业化审判部门,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与保障功能,通过总结金融案件的审判经验、发布金融审判信息、开展金融决策前瞻性调研等方式,真正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建立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人民法院要努力开辟多种途径处理金融类案件。对于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等合同纠纷,法院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对于因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挽救希望的涉诉企业,要慎用查封企业帐户等强制措施,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发放职工工资所需资金不轻易划扣等。依法稳妥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各类案件,认真审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社会资源分配不平衡而产生的涉及民生与社会和谐问题的群体性案件,努力确保社会稳定
3.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灵活变通,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没有达到非破产不可境地的企业要尽力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这也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法院一旦接受当事人申请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后,一些本来就已经营困难的企业将更困难,有的随时面临破产危险;另一方面,大量债权人都是在自身经营困难时才开始追讨债务,强烈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实现债权。在放水养鱼和竭泽而渔的平衡上,法院面临着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技巧等方面问题的再思考。”灵活执行是为了达到各方共赢、共渡难关,适用对象是那些仍在经营或有发展潜力,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特别是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涉及企业的案件,要充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既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债务人恢复清偿能力。对于既有债权也有债务的企业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实行集中管辖,一并解决,保障有发展前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防止出现执行一案破产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问题发生。”
 
    在金融风暴面前,人民法院除了要有面对这一危机的勇气和信心,更要在行动上有所作为,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做到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