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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快审快结,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作者:宋汀汀  发布时间:2009-01-09 09:37:14 打印 字号: | |
 
 
 
      2008年1月1日新颁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根据近几年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各种新问题作出了很多新规定,这一新的法律规范极大程度地更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新法的颁布,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类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某些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也陆续显现出来。上述变化使2008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不同往年的一些新情况,不管是从案件数量、类型,还是从案件的审理特点、审判人员考虑的焦点等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数据来具体分析一下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 
      2008年全年大足法院民一庭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79件,2007年共新收62件,同比增长了27.42|2|。2008年审结了75件,其中判决42件,调解16件,裁定撤诉8件,裁定驳回9件。2007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全部审结,其中判决41件,调解13件,裁定撤诉8件。2007年判决率为66.13|2|,2008年为62|2|,调解率2007年为20.97|2|,撤诉率为12.9|2|,而2008年分别为20.25|2|和10.13|2|。2007年简易程序审为24件,普通程序审为38件,2008年分别为52件和27件。
 
(一)2007年和2008年大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比较表
类型
 
 
年代
事实劳动关系(件)
劳动合同(件)
一般劳动争议(件)
劳动保险(件)
其他劳动争议(件)
2007年
9
11
33
1
8
2008年
21
1
54
1
2
 
(二)2007年和2008年大足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分项比较表
 
 
收案
判决
调解
撤诉
裁驳
未结
简易
普通
结案率
调解率
2007年
62
41
13
8
0
0
24
38
100|2|
20.97|2|
2008年
79
42
16
8
9
4
52
27
94.94|2|
20.25|2|
      大足法院民一庭坚持司法便民的原则上,与2007年相比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有很高的结案率,且结案周期都不长,但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一裁两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能及时处理此类纠纷的的实际问题,因为此类案件很多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劳动者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的时间,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就是判决了,用人单位在明知判决正确的情况下仍然上诉,为的是“拖一下他”。所以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一直未能得到提高。另外,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劳动者利用法律对其特别保护,无所顾及的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在遭到处理后又利用用人单位较强的举证责任问题,索要双倍赔偿金,此时一些用人单位,反映事实上加大了他们的用人成本和举证成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言都是新法,在司法适用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是今后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办法官仍需要加强学习和摸索,以求创造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供稿:大足法院  宋汀汀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