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积案”已成为当前困扰各级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年年清,年年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执行积案”的产生有其大的社会环境,也有执法方面的原因。大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个人行为道德水准的提高,相信未来是美好的,执法方面的原因,就要从身边抓起,制度是关键,法律执行者素质是根本。强化执行理念、规范执行程序,促进执行法官的爱岗敬业,困扰法院的“执行积案”就一定会大大缓解。笔者从一名基层法院干警,多次亲历“积案”清理,对积案减负浅析个人观点。
一、强化执行理念,建立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告之制度
诉讼保全是案件能否顺利执行的重要保证。而审执分离,虽能把审判法官从繁琐的执行工作解脱出来,专司审判,但便于执行的诉讼保全在审判庭室就变的无关紧要。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重胜诉权,而忽视了胜诉后被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导致赢了官司,执行困难。应建立类似举证责任通知书相类似的书面告之制度。让当事人了解、接受举证不能与提供财产线索不能等同重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前者输了官司,后者无法实现权益。
二、改革执行案件立案程序,实行预立案制度
建立上述制度基础上,针对没有诉讼保全的财产给付案件(赡养、抚养、抚育费等)案除外,依照《重庆高院关于强制执行案件财产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可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立案前,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并可依职权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金钱、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的查询,上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转入预立案。即在保护当事人申请执行权的前提下,案件暂不予正式立案。避免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变为执行积案,也进一步强化了申请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深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
三、根据审判庭力量配备情况,建议重大复杂财产的诉讼保全由执行机构办理
目前,诉讼保全在各级法院均由主审法官自行办理。对被告财产予以查、封、扣,往往误导被告认为法官先入为主是在帮助原告、司法不公。诉讼保全的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一样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法院执行机构根据审判庭室下达的保全裁定参与或者直接实施诉讼保全强制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权的力量、技术优势。特别是执行公务证的限额配发,审判庭室外去行使强制权将受到制约。有利于执行法官提前熟悉潜在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今后执行打好基础。执行法官考虑到今后的案件,在保全过程中将更加规范和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
四、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和注重宣传导向
目前,社会上存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区,说起案件积压就指责法院无能。甚至歪曲执行法官的形象,建议应在新闻媒体上加大执行宣传力度。通过舆论给“老赖“曝光,同时更多地宣传法院为案件执行所付出的努力,让社会了解执行;理解、敬重执行法官承担的艰辛。多树立执行法官先进形象,使执行法官能为自己从事的职业而感到自豪、崇高。在当前执法环境欠佳,执行法规欠缺的环境下,执行法官的敬业精神,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往往在执行案件中有事半功倍的良效。(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