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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情况分析
作者:赵罗  发布时间:2008-12-15 09:49:41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常规工作。近年来,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等的送达成为困扰基层人民法院高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为找出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症结所在,群策群力共寻对症下药良方,笔者特对铜梁法院近三年来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作如下统计分析。
    一、近三年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1、直接送达仍是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但在送达方式中的所占比重已呈下降趋势。铜梁法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收案、送达总体情况是:2006年收案2193件,直接送达约1700件,占总送达案件的78|2|;2007年收案2116件,直接送达约1600件,占总送达案件的76|2|;2008年截至10月收案2648件,直接送达约1800件,占总送达案件的68|2|。各种送达方式送达比例如下图:
以上统计中,以电话方式联系当事人让其来院领取文书的情况归入直接送达。为了保证诉讼效率和诉讼效果,铜梁法院坚持并努力适用直接送达,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适用送达方式,以求达到最佳送达效果。
    2、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案件较集中,且一次性送达成功率[①]降低。送达难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借款纠纷、离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人损案)等类型案件。2006年至2008年10月,铜梁法院共受理借款纠纷案件2069件,离婚案件2016件,交通事故人损案266件。这几类案件约占全院民商事受理案件数的63|2|,其中借款类案件一次性送达成功率平均约为55|2|,离婚案件一次性送达成功率约为65|2|,交通事故人损案一次性送达成功率为70|2|。三年中,各类案件的一次性送达率呈逐年下降态势。各类案件各年送达情况如下表:
近三年一次性送达完成情况
 
一次性送达成功率(|2|)
2006年
2007年
2008年1~10月
借款纠纷
58|2|
54|2|
53|2|
离婚纠纷
68|2|
66|2|
62|2|
交通事故人损
73|2|
70|2|
68|2|
    3、公告送达的比重大,尤以离婚案件突出。近三年离婚案件的送达,公告送达所占的比率分别是:2006年为30|2|,2007年为33|2|,2008年为32|2|。在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中,约70|2|是农村人离婚。借款纠纷中,公告送达比率年约13|2|,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公告送达比率约为3|2|。离婚案件送达情况如下图表:
    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难寻
    直接送达难最突出的问题是当事人难找。这里的“当事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某些法人,如交通事故人损案件中的车辆挂靠公司。铜梁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损案件中,80|2|的送达难皆因车辆挂靠公司难找。还有一些小型公司(主要是挂靠经营公司)和合伙企业。这类公司或企业通常只有一个很小的鲜为人知的办公场所,且经常改变办公地址,即便法院通过工商档案查得其登记地址也无实际意义。难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变换住所,长期外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户籍制度的放宽,人口流动性增强,老百姓的“安居”思想有所改变,公民变换新居、改变户籍的情况越来越多,加之外出打工、经商等长期不归的情况,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相邻不相识、相邻不相知都甚为普遍,以至“人难找”的问题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划调整、旧城改造、村社合并等,使得很多公民(公司)的实际居住地址(营业场所)与户籍登记(工商登记)地址发生改变,以至“住址难找”的问题也很突出。
    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耻讼”心态严重。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决定的,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传统的儒家中庸思想影响,许多老百姓始终存在严重的“耻讼”心理,对诉讼没有正确的认识,对法院的送达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在铜梁,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耻讼”心态严重,送达中,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借款纠纷和涉及一方当事人不愿离婚的离婚诉讼尤为突出。
    3、法院上班时间恰好是当事人离家时间。法院的工作时间也正是广大公民外出工作、办事的时间,受送达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在这一时间段极少在家,送达往往落空,因此不得不利用时早中晚时间进行送达。
    4、共同诉讼案件被告人数多。主要集中在合伙纠纷、交通事故人损等纠纷,由于涉案被告多,居所各在一方,法院难以一次性完成送达,也难以确定开庭时间,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二)留置送达条件过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留置送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接收法律文书而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方能留置。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常令送达人员为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不配合,尤其表现在农村村委会,因怕被送达人找麻烦、报复,不愿作见证人。二是请到场后不敢或不愿签名。“不敢签”是因为不清楚签名何意,担心签名会“惹火烧身”;“不愿签”主要是出于邻里乡亲不愿得罪人或“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
    (三)邮寄送达无功而返
    因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文书较多,铜梁法院法官基于成本考虑,邮寄送达通常采用邮政挂号的方式(特快专递邮费太高),但与邮局交接时,邮局往往只出据挂号笺而无回执,这就无法查知当事人是否收到法律文书,送达也就可能存在瑕疵。尽管邮寄送达随件寄去送达回证,并注明请签收后将其寄回,但送达回证寄回的极少。据邮递人员介绍,不少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便拒绝签收,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最终只有退回法院。结果是办案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因“打草惊蛇”而延误二次送达,进而丧失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四)委托送达成效不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人口流动性大,在诸如婚姻家庭纠纷、借款纠纷等大量案件中,当事人较多在外地,且地址不明、不详,直接送达显然不可能。在邮寄送达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为确保送达到位而委托兄弟法院送达,但送达的效果各异,有的能如期完成送达,有的迟延送达,有的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退回送达。究其原因,一是送达的确有难度,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委托法院不负责。
    (五)公告送达难保诉讼质量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下落不明或适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从立法精神上说,适用公告送达是立法对下落不明当事人权利的一种补救和保护,要求以“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为前提。实践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难保案件质量。首先,公告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占相当比例,其中真正能称得上“下落不明”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形是当事人有确定的住址或工作区域,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再加上有些受送达人的故意规避,法院难以找到人。此种情形,若适用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似乎不够充分,若不适用公告,就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一再延期,影响诉讼效率。其次,公告方式无法达到送达效果。送达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知晓文书的内容。通常的公告方式即是登报公告,无论是人民法院报还是重庆的各大报纸,都无法达到使当事人知晓的送达效果。第三,公告案件在离婚纠纷中居多,而离婚案件中需公告的又以农村村民居多,登报公告的费用不低,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农村老百姓的诉讼负担。
    三、应对当前送达难的建议
    民事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工作的一项程序性立法规范,其宗旨是使当事人在送达中所获得的程序保障与诉讼利益相适应。从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角度分析,送达制度的合理制定须兼而考虑两种因素:一是实现法院送达效率化的价值;二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价值。我们探寻破解当前面临的送达难问题,应立足于实现送达的效果才是根本。
    (一)灵活送达方式
    由于市场经济、社会生活、法制环境的改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表现得过于原则化、限制性太多、可操作性不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墨守陈规,应在立足立法精神和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方面。在基层法院,直接送达仍是各种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如何灵活这种方式?其一、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实现直接送达。针对司法实践中能通电话而人人难找等故意逃避送达的现象,送达人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受送达人并制作电话记录,让其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指定时间受达副本、传票等文书,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出具委托书。若受送达人在指定时间不来领取,可再次电话联系受送达人并制作笔录,告知其开庭时间(若为裁判文书则告知其裁判结果)即视为送达。其二、放宽“同住成年家属”条件。在“同住”上,根据我国社会现状,只要能确认受送达人在此常居,其家属与其常往来、常联系,能够及时通知受送达人即可认为是同住;在“成年家属”上,可参考国外的“适龄适智”标准,因为送达的目的是使受送达人知晓文书内容,不涉及其实体利益,所以只要受送达人的同住家属具备相当认知能力即可向其释明情况后完成送达。其三、规范并加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根据该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可能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既节省司法资源,又轻松实现送达效果。
    2、留置送达方面。若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留置送达难以实现,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中对留置条件有所松动,该条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及其他程序的送达也可按照此条规定进行方能达到留置送达的效果,否则留置送达将形同虚设。另外,前述通过电话联系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方式,同时也可要求受送达人提供送达地址,通过电话记录即可认定为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若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或不在,法院可直接留置,视为完成送达。
    3、公告送达方面。在把握公告条件上,仍应首先以“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为前提,且注重程序正当、合法,适用公告送达的必须有相应的手续,下落不明的必须有相关证明。在公告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公告方式,以求达到公告效果,而非一律选择登报公告,应注重到受送达人原居住地,或者当地较熟悉、认识受送达人的地方张贴公告,如离婚案件可到受送达人娘家村社张贴公告。
    4、邮寄、委托、转交送达方面。这三种送达方式对破解送达难、提高送达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但关键是如何强化、提高第三方代为送达的责任和效果。近年来,邮寄送达方式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呈明显上升趋势,而法院邮寄送达的现状要求人民法院亟待完善邮寄送达制度,切实与邮政部门建立起法院送达的有效特快专递通道,从制度上赋予专递人员留置送达权利,让邮寄送达成为新时期的一种高效送达方式。委托和转交送达主要是要加强被委托方的责任。只有加强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要求,才能确保这两种送达方式的送达效果。
    (二)强化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协助送达力度
    民事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民事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日常而重要的工作。作为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均有义务协助、配合法院完成相应程序性事宜,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要破解送达难问题,除灵活运用送达方式外,还必须加强诉讼参与人配合协助法院完成送达的义务。在诉讼参与人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配合协助对法院完成送达至关重要,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如果能调动其配合协助积极性,会大大减轻法院送达的压力。因为送达快捷与否对解决其与被告间的纠纷联系紧密,所以只要释明配合协助是其应尽义务,明确送达与法院解决纠纷的关系,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定会积极协助法院,从而提高送达的效果。
    (三)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送达联动机制
    我国各地政府都有庞大的、健全的基层组织,他们应是人民法院破解送达难的重要力量。基层组织尤其是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群众比较熟悉,对其动向也较了解,且居委会、村委会领导在当地亦是声望较高者,相信有了他们的出面协助,送达难的现状将大为改观。因此,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在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诉调联动机制的同时,将协助法院完成送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建立以法院为主、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协助的联动送达机制,使基层组织明确和担负起协助职责,成为法院送达的强有力助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部分案件的法律文书委托基层组织代为送达,只要受送达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返回法院,亦可视为完成送达,以提高送达效果,减速少审判资源耗费。编辑 吴成祥


[①] 本文所称一次性送达成功,是指送达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采除公告方式外的送达方式,一次性成功将诉讼文书送达被送达人。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