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面向农村,是一支活跃在基层、战斗在最前沿的审判工作排头兵,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铜梁县作为重庆市西部的一个农业大县,铜梁法院派驻的人民法庭是名副其实的乡村审判法庭。近年来,伴随着重庆市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铜梁法院对人民法庭进行了整合,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为此,本文特对人民法庭整合四年来的审判工作情况作一统计分析,以为上级法院加强农村型人民法庭建设、创新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提供思考。
一、人民法庭整合以来的审判工作情况
(一)法庭建设、审判力量配备情况
铜梁法院以规模化、规范化为指导,从2003年开始对人民法庭进行整合,由原来的9个人民法庭整合为6个,2003年底整合为4个,2005年再度整合为3个,即现在的第一、二、三人民法庭。三个人民法庭共管辖18个乡镇,45万人,占铜梁县总人口数的55.6|2|。在审判力量的配备上,每个法庭3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3名审判员均为具有丰富的农村审判经验的中青年法官,2名书记员均为近年招录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
(二)受案情况
1、受案数量方面。2003年整合后的6个人民法庭共收案2107件;2004年的4个人民法庭共收案1541件;2005年的三个人民法庭共收案613件,2006年共收案688件,2007年共收案607件,2008年1~10月共收案572件。2003年~2008年人民法庭受案情况如下图:
2、案件类型方面。2005年~2008年三个人民法庭共收2480件,其中离婚纠纷1384件,民间借贷纠纷149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34件,其他类型案件713件。在前三大类案件中,逾半数是离婚纠纷,占总受案数的56|2|。相比之下,院机关的民事受案类型则均衡得多,2005年~2008年共收案5532件,其中离婚纠纷1037件,民间借贷纠纷179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57件,其他类型案件3959件,前三类占总案件数的28|2|。人民法庭受案类型情况如下:
(三)审判情况
1、判、调、撤情况。2005年~2008年10月,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343件,其中判决1202件、调解694件、撤诉313件,其他方式结案[①]134件。判决率为51|2|,调解率为30|2|。各种方式结案情况如下:
离婚、借款、人身损害三大类案件的判、调、撤情况如下表: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
判决(件) |
调解(件) |
撤诉(件) |
判决(件) |
调解(件) |
撤诉(件) |
判决(件) |
调解(件) |
撤诉(件) |
判决(件) |
调解(件) |
撤诉(件) | |
离 婚 |
123 |
129 |
33 |
213 |
155 |
26 |
197 |
134 |
45 |
138 |
95 |
41 |
借 款 |
27 |
6 |
2 |
16 |
5 |
1 |
31 |
11 |
10 |
17 |
7 |
7 |
人身损害 |
47 |
6 |
7 |
49 |
5 |
6 |
44 |
1 |
9 |
30 |
2 |
4 |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出,调解成功率最高的是离婚案件,最低是人身损害案件,各类案件近四年调解率变化具体情况如下图:
2、上诉不多,改判比例不大,无重审,涉诉信访少。2006年~2008年10月,我院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779件,其中上诉40件,上诉率为2.25|2|。上诉案件中,二审改判6件,改判率为15|2|;改判的6件案件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被改判1件,因人身损害案件责任划分差异而改判2件,因在二审出现新证据而改判3件。无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两审判决而上访2件。
二、现阶段人民法庭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受案数量下降,立案渠道欠通畅
通过统计发现,整合后的三个人民法庭2005年-2008年每年受理的案件都没有突破700件,较前有所下降。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案渠道还不通畅。一是整合后的人民法庭虽在法庭所在地外的乡镇设置了便民诉讼点,但由于广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法律服务力量薄弱,非法庭所在地的许多群众弄不清便民诉讼点收立案时日及时间;二是铜梁乡镇区划进行了几次调整,偏远乡镇的群众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到法庭打官司需转车几次,既费时又花钱;三是各法庭提出的便民立案措施对群众宣传不够,定期定时到便民诉讼点和上门立案还须加强。
(二)案件类型集中,审理模式化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离婚、借款、人身损害这三大类占总案件数的71|2|。因案件类型集中,法官审理案件轻车熟路,但又不免形成较固定的审理模式和方法,并产生惰性,即“一步到庭”进行审判,忽略庭前的充分准备;不再注重业务学习,总结审判经验,更新知识结构,导致审判观念滞后。长此以往,容易形成经验断案的不良局面。
(三)纠纷争议小,但调解率不高
农村法庭审理的案件有一显著特点就是诉争标的简单,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调解率偏低。究其原因,一是当事人不愿调解。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其胜诉把握大,判决更能充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判决才能惩处对方,使自己扬眉吐气;一部分当事人主观态度坚决,哪怕是明知自己会败诉,也不同意调解,这在离婚、借款、人身损害纠纷中体现得较多。离婚纠纷中,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借款纠纷中,债务人认为自己无偿还能力,无调解的必要;人身损害纠纷中,更多是双方打“气官司”,为争一口气而不愿调解。二是无从调解。对于因公告等原因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由于被告不到庭,客观上无法进行调解。三是审判人员调解力度不够和调解能力欠缺。由于结案率的压力和调解工作的繁杂费时,一些法官只是简单的询问当事人愿否调解,或让他们自行庭下协商,不再去花大力气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很少在实践中有效运用。调解能力欠缺,主要是一些年轻法官,由于实践经验少,方式方法不多、不灵活,无法使案件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四)证据少,查明事实难
农村案件多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人民法庭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并非易事。其原因在于:第一,农村传统的“包公断案”思想与现代的司法审判理念冲突。在农村,大多数当事人不懂得按《证据规则》打官司,他们认为法官对他们的告状就应像包公那样去调查,而不应由他们举证,因此他们的举证能力很弱。而现行法律则不允许法官超脱《证据规则》去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致案情简单的案件查清事实却很难。第二,证据收集难、可采信性低、质证模糊混乱。我国农村民风纯朴,老百姓缺乏证据保留意识,当纠纷产生对簿公堂时却无证据举示,亦难再收集,往往只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少数言词证据,证人又极少出庭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加之不懂质证,往往闪烁其词、含混不清。在仅有言辞证据而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证据的可采信性降低,法庭调查难度增大。
三、创新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配备审判力量,适时轮换岗位
人是决定的因素。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关键因素在法庭审判力量的优化配置。如何优化配置?笔者提出三点建议:其一、根据法庭工作特点搭配力量。法庭受理离婚案件多,可以适当配备女法官,因为女法官在办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有独特的优势作用。其二、年龄结构合理化。不能因农村案件简单而让老法官长期驻守法庭,也不能为了锻炼年轻人而全让年轻法官下基层,应综合考虑审判经验和审判精力的优化组合,充分利用老法官的经验和年轻干警的精力,各自发挥最佳的工作效用。其三,适时轮换岗位。随着人民法庭“五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广大农村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的实施,法庭的工作环境已大为改观,农村交通条件逐步改善,可以改变长期以来的法庭法官配备模式,对人民法庭法官实行二年或三年轮换,让法院的法官都到最基层去锻练锻炼,积累一定的法庭工作经验,同时避免干警因长时间在法庭工作而产生惰性和对业务能力的荒疏。四是加强培训。为保证轮岗后法官能尽快适应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轮岗时应对轮岗新法官进行轮岗培训,让在法庭工作出色的法官进行经验交流,从而认识了解法庭工作特点;轮岗后,每年可组织一、二次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为法庭法官有效化解农村纠纷提供智力支持。只有实现了审判力量的优化配置,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才能实现历史跨越。
(二)着力构建便民诉讼网络,畅通立案渠道
立案渠道不畅是造成人民法庭受案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老百姓有冤难伸违背了人民法庭的设立初衷。要让老百姓的纠纷得到及时、充分、高效的解决,须在便民诉讼上下功夫。各人民法庭应依托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起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站为支撑,村社便民诉讼联系点为纽带,“庭、站、点”三位一体的辐射法庭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体系。作为便民诉讼网络中心的人民法庭,除了主要负责审理管辖的案件外,还要负责管理、运行巡回审判站,指导便民诉讼联系点的工作。巡回审判站则是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的主要场所,人民法庭应当每月安排两次(选择各乡镇赶集日)到巡回审判站办公,即使节假日也不中断,负责接待当事人咨询,审查和受理群众的起诉,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对简单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辖区各村诉讼联系点是方面群众诉讼的纽带,可明确村干部一人负责搜集当事人意见、群众留言、起诉上诉情况等,及时反馈给人民法庭,并协助法庭联系当事人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建立起“庭、站、点”三位一体诉讼网络,保证立案渠道畅通,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才会实现跨越发展,才会在构建和谐新农村中大有作为。
(三)推进审判平民化、服务化,努力构建和谐审判
农村社会的审判方式应以追求案结事了、构建和谐农村为目标。在构建和谐农村的道路上,人民法庭既要做居中裁判者,更要做司法服务者,让人民审判更加平民化、服务化。在平民化问题上,现在各地法院都强调诉调对接,人民法庭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应更加注重人民陪审的力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息诉服判作用。在陪审员的选任上,主要选择当地德高望重并有较强说服力的人士,发挥其威望和说道优势,明理说法,让当事人息诉服判,达到“陪审参审”目的。在服务化问题上,人民法庭不能简单的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应着力打造服务型审判,针对农村地区法制水平低下的现状,要求法庭干警无论在立案、送达还是庭审、宣判时都要做好充分的释法明理工作,尤其是要指导好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改变农村审判证据少、查明难的现状,让群众既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又感受到法官的贴心,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新贡献。(赵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