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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执行复议制度
作者:邓磊  发布时间:2008-11-25 08:29:31 打印 字号: | |
      执行复议制度与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中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中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法律条款成为了执行复议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
      执行复议制度,实际上是以当事人执行异议的提出为前提的。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此需进行审查,并根据理由成立与否作出相应的裁定,这是执行异议。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处理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的一裁终局,行之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能够彻底的信服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执行复议的程序启动,首先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可能存在错误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异议处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局结论。
      1、申请执行复议的主体。应当是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或因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处理裁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请执行复议的事由。对于因何种执行行为损害其权益的执行异议裁定提出复议。对于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对于执行人员故意拖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对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于强制执行不当给到期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却又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对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或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物品(例如荣誉奖章的);对于违法变卖、拍卖财产的;对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不当的;对于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发放债权凭证、执行回转不当的;对于强制以物抵债的;对于执行款物分配受偿顺序以及数额方案不当的;评估变卖拍卖没有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赎回权利的等等。
      3、进行执行复议审查的机构和方式。执行复议申请应当由作出执行异议处理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受理,作为执行复议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复议裁决审查庭(组)。执行复议裁决审查庭(组)的成员仍然可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回避。对于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是否需要组成合议庭,我们认为在人手足够的情况下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以避免个别法官滥用权利,同时能够增加当事人的信服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4、执行复议审查的结果。对于执行异议处理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定予以维持。对于执行异议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等确需纠正的情况,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执行的裁定。
 
供稿:大足法院 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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