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无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作者:纪然  发布时间:2008-11-11 13:45:36 打印 字号: | |
 
合川法院民二庭 纪然
    我国实行的是非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现实中很多纠纷都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认为,当事人自己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来有利于法官直击事实真相,避免精于此道的职业诉讼人运用诉讼技巧对审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的扭曲与干扰。但是,现实中,特别是在基层庭审中没有律师代理的复杂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在推进诉讼程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程序正义等方面却往往面临着难言的困境。
    首先,程序推进的困境。无律师代理的审判中,普通民众难以理解法定诉讼程序的运行流程,往往表现出的对诉讼程序的茫然与不安,这常使法官陷入程序推进的困境。基层法院的庭审中,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中就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否认、抗辩、甚至试图辩论,在法官及时制止并告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辩论意见后,当事人会仅针对证据(有时是对事实)进行简单的承认和否定。法庭辩论程序中,当事人要么不知如何辩论,简单的要求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是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亦或是就案件事实提出新的意见,导致已经结束的法庭调查重新恢复。虽然程序上的往复在有律师代理的庭审中也常出现,但无律师代理的庭审让法官更多的感觉到推进诉讼程序的困境。
    其次,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困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实现是庭审程序正当化的重要基础。无律师代理的基层民事纠纷中,维护普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很大程度上有赖法官适时、适度的行使释明权侧面辅助当事人知悉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行使的方法。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往往盲目进行辩论,与对方当事人对峙,在遭到法官制止之后又往往显得畏首畏尾,在法庭辩论中不能陈述自己的全部辩论意见,客观上造成权利的浪费、诱发审判突袭甚至引发的普通民众对法院公正程序的怀疑。虽然,法官职业的天性不断督促审判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指引,但是这种指导毕竟不能超越自身的角色定位以及有限的庭审空间,很多时候会成为一种无奈的努力。
    第三,法官认证的困境。为了避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疑虑和庭审流于形式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庭审中能够立即认证的应当立即认证,不能立即认证的,可以在休庭后经过合议再认证。然而,在无律师代理的民事纠纷中,当庭认证对法官而言具有挑战性。
    一般在当事人经过举证、质证的动态对抗之后,由法官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进行静态的证据判断,公开心证。但在无律师代理的庭审之中,普通当事人在质证环节一般不能针对性的质证,进而主张自己的抗辩事实,待法官对证据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认证之后,却在法庭辩论阶段再主张相反的抗辩事实,这会导致程序的往复和法官再度认证的困难。正是基于此,很多法官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往往也不愿立即认证。但是,即便法官回避立即开示心证的困境而采取法庭辩论之后对证据效力进行认证的策略也同样不易“治愈”无律师代理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不适”。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