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及对策建议
合川法院 民二庭 纪然
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进入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技巧也呈现出越来越“精湛”的趋势。近年,基层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侵犯了部分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扭曲了诉讼制度预设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
一、基层法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现象及成因分析
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私利,采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方式,在客观上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审判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对方当事人和国家机关所遭受的损害、干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第一,滥用起诉权,造成数量可观的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的被告进入诉讼,干扰了法官的判断,损害了一些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二,滥用管辖异议和申请回避,拖延诉讼达到损人利己的不良目的;第三,滥用上诉权,达到拖延诉讼,增加对方诉累等等不良目的。
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首先是因为在当前的诉讼规则下,缺乏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有效规制,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的成本非常低,而获得的回报却比较可观。因此,当事人往往打着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旗号滥用着诉讼权利。其次,当前社会民众维权意识高昂且对诉讼权利的认识比较片面,缺乏正确的引导。在高涨的维权热情刺激下的大众,片面地理解了诉讼权利行使的绝对性和正义性,忽视了诉讼权利作为一种神圣的权利,其行使也应具有限度性和严肃性,而不能随意滥用。
二、 基层法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现象的司法实践对策建议
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进行司法规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当前制度框架内探索具有实效性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规制策略:
第一,法官可以利用释明权(义务)对滥用诉讼权的行为进行干预。对于滥用起诉权和上诉权的当事人,法官在审查诉讼材料时可以对那些明显滥诉的当事人释明滥诉可能招致否定性评价;对进入诉讼程序才发现滥用起诉权、上诉权、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如果滥诉行为对其他主体构成侵害,法官可以向受害方释明其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只进行释明性干预,是否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要听凭当事人自愿。
第二,利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对于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的案件,可以由受害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一,当事人实施了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第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过错。
第三,快速裁断,驳回滥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那些明显缺乏诉之利益的当事人,法官可以大胆的快速裁断,驳回其诉讼请求,阻止其滥诉目的的实现。
结语:我们认为,当前在基层已经暴露出来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值得重视,在现行的实体法和诉讼法规则下对滥用诉讼权利现象进行合适的规制有利于深度净化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