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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契合时代的全新法文化
作者:叶斌  发布时间:2008-11-10 09:12:46 打印 字号: | |
    近代以来,历经无数法律学人的卓绝努力,法治思想已日益深入民心,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已上升为国家意志。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当前学界关于法治方法论的论争以及司法改革的举步惟艰让我们清醒认识到:在中国法治化建设的紧要关头,必须进行法价值和法治方法论的反思与重构,方能顺利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而重构法价值和法治方法论,不得不论及法治成长的土壤——法文化。营造契合时代的法文化不仅仅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也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诚如学者武斌所言:“无论我们在主观上怎样彻底地摆脱传统的束缚,怎样企图与传统实行彻底的决裂,但在实际上可能仍然带有传统赋予我们的观念框架和文化眼镜”。中华悠久的传统法文化是构建契合时代的法文化的源头,但其发源于以农耕文明为基准的古代中国,体现的是农业文明的精神,属于典型的农业文明法文化形态,法律与世俗伦理浑然一体,注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其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个人权利;强调一个人的自我实现要在对他人的关心中来完成,这与西方倡导个人本位、追求个人利益不同,在这样的本土思维下,也难以兼容西方法治理念,这无疑是导致中西方法文化在融合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解决中西法文化互与排异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如何实现两种不同理念在中华语境下的统一整合,构建契合时代需求的全新法文化。契合时代的法文化核心价值就在于包容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精髓,为中国法治未来的发展提供一种全新的方向性选择。
    1、和谐本位的价值观
    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谐”可谓传统中华法文化的代表思想。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界一直在寻求一种和谐共生的法治新秩序。而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它认为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生相依。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强调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相协调一致;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讲求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这样的观念易为中国普通民众所接受,这就不难理解在刚性国法之外,民间规则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仍大量存在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中国民间调解机制的高度发达。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应当以和谐本位的价值观为基础,对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西方法治进行本土化再造,有效调和过度追求个人利益带来的价值失衡,这对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失范和诚信危机,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谐本位是契合时代的法文化的核心价值,中国未来的法治进程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以民为本的善治理念
    民本主义是传统中华文化的精粹,也应当成为契合时代的法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古文尚书》有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亦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说法。所谓民本,可表述为“国家应以民为本”。尽管民本思想散见于各国宪法和法律,但在西方语言中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概念。民本主义或民本思想在传统中华文化中有更为系统化的阐释。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亦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些都是民本思想的典型论述。传统中华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贯穿了整个中华文明史,影响深远,成为东方思维关于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二十世纪初,在日本就有人曾就宪法问题进行了民本主义的阐释,或者说以东方的民本思想诠释了西方的民主。契合时代的法文化应将民本思想以和谐本位的法价值进行重新定位,使之成为治国之道和衡量统治道德的标准,成为处理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一项政治和法治原则。在这种关系中,人民群众处于国家关怀的根本或“本体”的地位上,能够决定国家的兴衰存亡,国家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3、多元视角下的包容并蓄
    契合时代的法文化与传统中华法文化、西方法文化的区别还在于其兼容并蓄的特质。契合时代的法文化应跳出以西方法价值视角为依托的 “西方法文化优越论”和保守主义传统法文化的狭隘视角。中国法治进程“既要合理的割断自身历史的人治传统,又要合理的吸取传统文化的有用精神,既要按照世界上法治化的有益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创造性和构建性”。契合时代的法文化,就是要克服“食古不化”和“食西不化”两种倾向,主张兼容并蓄,汲取中西法文化的各种有益经验;从文化选择上说,就是要摒弃过去的机械移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作法,从固有的传统法文化中发掘有益现代社会发展的宝贵遗产,以实现本土法文化同现代社会的对接与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既要尊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及法律文化传统、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又要以本土的优秀思想为指导,不断吸纳一切对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有借鉴意义的优秀中外法文化因素,实现中国本土的善治模式。(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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