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增多原因及应对措施
作者:黄公立  发布时间:2008-10-28 08:27:09 打印 字号: | |
 
      近三年来,大足法院行政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大幅上升,法院受理的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包括两类,即土地房屋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土地房屋行政案件。诉讼案件的情况: 2006年收案18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 3件,占收案的16.66|2|;2007年收案38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29件,占收案的76.31|2|;2008年(截止时间为9月)收案38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30件,占收案的78.95|2|。非诉案件的情况: 2006年收案56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5件,占收案的8.92|2|;2007年收案56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13件,占收案的23.21|2|;2008年(截止时间为9月)收案36件,其中土地房屋行政案件13件,占收案的36.11|2|。下面对这类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
      一、对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增多的原因进行分析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的大幅涨价,2005年,我县的房价在500元/㎡,2008年房价已超过1800/㎡元,更不用说疯涨的地价了,在房地产速猛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现,至使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增多。如:原告大足恒丰公司诉被告大足县土房局、第三人农行大足支行土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与第三人因借款纠纷,在1998年对原告的土地8859.38㎡,房屋7799.51㎡进行过处分,但未过户。2007年第三人申请过户登记时,由于相距10年,房地产价值上升了近十倍,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办理过户,从而引起本案诉讼。
      2、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人们在物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增强,更加重视与生存条件息息相关的重大的房地产权益,至使房地产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多,例如,2007年受理的世德物业公司起诉的土地房屋行政登记案就有11件。
      3、过去我县的城镇建设主要围绕旧城改造进行,现在旧城改造基本结束,城镇建设已向城郊区拓展,随着南环二路、北环二路的开通,东城新区以及龙水湖影视城的建设,征地数量急剧上升,征地纠纷不可避免地呈上升趋势。今年,我院受理东城新区因征地诉大足土房局的土地房屋行政诉讼案有五件,因龙水湖的影视城的征地大足土房局申请强拆的有九件。
      4、征地与用地的时间相隔太久,造成周边城市化及一些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是引发土地行政争议的重要原因。从目前审理的案件来看,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有的在2002、2003年就下了,甚至在98年就下了批文的都有,但在2007年才用地,才进行安置补偿,土地闲置七、八年后,由于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而引发纠纷。比如在住房补偿方面是否参照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很不好作出准确的判断。还有随着城乡统筹的推进,城乡接合部的征地拆迁引起的农房安置补偿是否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显得尢为突出。城郊部位的大量被拆迁农房当事人都提出要适用最高法院“法(2005)行他字第5号”答服,对补偿标准的不同认识也是引发此类案件的重要原因。
      5、征地程序不规范,安置补偿费等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也是引发一些土地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由于土房局的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基本的政策法律没能完全吃透,造成征地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征地程序不规范,安置补偿费等不能完全落实到位是客观情况所造成的。比如说龙水工业园区和龙水湖影视城的征地,征地规模较大,时间紧,任务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每家每户都严格按程序进行,时间慢长,不利于经济发展。于是,征地部门就精减程序、缩短时间,造成不规范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地方经济捉襟见肘,造成少算或拖欠补偿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6、征地所涉及农房的拆迁补偿费过低,是引发征地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三年来,我院所受理的所有土地行政案件,不论是诉讼的还是非诉的,都非常突出地提出了这一问题。按市政府的55号令和县政府安置补偿的实施细则,对农房的补偿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为216元,这一标准与现在的物价相差较远,特别是一些新建的农房,建房的成本价比补偿标准高出许多。因此,农民对补偿标准意见很大,造成纠纷不断。如:龙水湖影视城的九户征地拆迁中,有三户被拆迁户的房屋都是近几年修建的砖混结构的楼房,其中有一户是2005年修建,房屋的造价在每平方米500元,而1、2年后被拆却只按每平方米216元补偿,的确对农民不公平。
      二、针对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增多应采取的措施
      1、对房地产价格的稳控是减少土地房屋行政案件的一个经济因素。利益是控制人们行为的根本,当利益发生突变时(房价的猛增或猛跌),就会打破利益的平衡关系,矛盾就由此产生。因此,政府应加强调控,稳定房地产价格。
      2、地方党委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工作和加强对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处理的领导。一方面,尽量为征地的行政部门依法征地、不损害农民利益创造良好征地环境和保证各种补偿费及时兑现的资金。另一方面,建立土地房屋行政案件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政法委牵头,由法院、公安、司法、国土等部门参加的一个专门协调、处理此类案件的机构。这类案件不论诉前、诉中、执行还是善后处理工作,都是非常复杂的,需要综合力量,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3、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程序意识,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减少人为过失造成的纠纷。同时,在征地和诉讼中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尽量减少当地人无理取闹的现象发生。
      4、加强调解工作。大力加强土地房屋地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针对安置补偿费未完全到位、构筑物补偿标准过低、征地与用地时间相隔太久等问题,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5、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房的补偿费,市政府不宜制定过死的标准,因为,重庆市的地方差别较大,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同,标准过死,会至使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建议最好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对装修费用应适当考虑。
      6、关于是否参照适用最高法院“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服》的问题。我们认为答服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按重庆高院唐信福副院长在大学法讲课时归纳、提练的三个条件:征地与用地之间相距5年;拆迁时房屋所在地早已城市化;土地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国有土地。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参照适用该答服。这一问题还有需上级法院作一些详细、具体的指导。
供稿:大足法院 黄公立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