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市高法院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标志着重庆法院系统一项重要改革措施的全面铺开,这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在西部基层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实现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着力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型审判人员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适应新形式下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的需要提供人员和组织保障。
我院根据市高法院下发的《方案》要求,在充分调研、与区委、区人大、区编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法官助理的选拔方案》,于今年6月正式实施该项工作,并通过规定程序选拔任命了7名法官助理,并配备到有关业务庭开展工作。现就法官助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如下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法官助理履行职责还没完全到位。原因在于:
1.法官助理的职责来源于法官和书记员,需要从法官和书记员原有职责中分离出来,这有一个过程,使得法官助理实际履行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
2.现任法官助理均是从书记员中选拔出来,其职责意识还没有到位,角色意识还没有明确建立起来。
3.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够。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具有准办案性质,具有专业性。法官助理应当接受类似于“预备法官培训”的上岗培训和类似于法官的业务培训,使其具有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不断得到提高。
4.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一是组织保障不健全。法官助理是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很多职责都要在法官指导下完成,如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启动阶段,由于法官助理人数不多,不能足额配备到每个合议庭,这就导致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履行职责在事实上难以得到落实,法官助理不能直接配备到法官或合议庭,缺乏法官的具体指导,法官也难以将其原有的,现在划分给法官助理的职责交给法官助理,这就导致法官助理的职责就难以明确固定,法官助理的职能作用就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
二是硬件设备条件不完全具备。我院审判用房由于是80年代建设,厅小,有些相当于一间小办公室大小,有时法官与书记员同台而坐,远不适应新的审判工作需要,而新审判办公楼的修建工作在我院尽最大努力争取协调下,还是有很多困难致使迟迟不能开工建设。这导致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设施配备存在困难,使得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法官助理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是难以实现单独序列管理。现在基层法院基本没有实行有效的单独序列管理,缺乏单独序列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当然要实现法官助理的单独序列管理就不太可能,这可能在下一步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会有所体现。
二是法官助理职级配备上,在法院法官职级都没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要单独解决法官助理职级问题是困难的,多数基层法院就这个问题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也没取得实质性意见。目前,基层法院正在争取落实市委组织部落实法院审判人员职级,但困难重重,如果审判人员职级配备能够按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得到落实,那么解决法官助理的职级问题就顺理成章了。
三是考核制度还未建立。因为法官助理实际履行职责还未完全到位,对其工作考核目前还是参照书记员执行,在下一步法官助理履职完全到位后,或者在逐步到位的同时,按照法官助理职能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法官助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法官助理与法官职务衔接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导致法官助理职责岗位意识不强。目前,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与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在年龄上有区别外,基本一致,在是否通过司法考试问题上倾向于通过司法考试。为了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合理限定法官员额是必须的,在法官员额确定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初任法官从法官助理中选拔(或者说法官助理升任法官)的条件和程序,让法官助理安心于法官助理工作,又能努力向法官方向发展。
总体说来,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基层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不如中高院那样相对固定,比较松散,审判长负责制也未有效落实,有些地方甚至流于形式。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是要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而合议庭组织中的审判长负责制,以及独任审理中的法官负责制正是在现目前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有效途径。合议庭组织不相对固定,审判长负责(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得不到“权责利相统一”的有效保障,是目前基层法院合议庭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这也成了法官助理实际履行职责到位难的重要原因。
针对法官助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原因,建议加快推进与法官助理制度相配套的改革。
一、确定法官员额后,及时建立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正常机制。明确初任法官从法官助理中选拔(或者说法官助理升任法官)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法官从法官助理中选拔的经常性机制,以保证法官助理既安心于法官助理工作,又努力向法官方向发展。
二、扩充法官助理的人数。将基层法院中通过司法考试的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录用制书记员尽可能任选拔到法官助理岗位上来。在消化现有录用制书记员的同时,可从社会直接招录法官助理,条件之一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另外,今后也可建立聘任制书记员通过考试录用等选拔程序任命为法官助理的机制。同时,在现在扩编的基础上,加大书记员招录的力度,及时补充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被任命为法官助理造成的书记员人数的不足。
三、推进基层法院审判组织改革
一是在不对现有审判组织模式进行较大改革的前提下,在基层法院中推进合议庭组织固定化,及合议庭审判长负责制和独任审理的法官负责制落到实处,明确审判长相应职级待遇,促进其责权利相适应,以保证法官助理在相对固定的审判组织中接受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导,按职责开展工作。
二是将法官助理足额配备到合议庭(配备1-2名为宜),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审理的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工作,让法官助理切实履行其职责。
三是在合议庭中不一定固定配备书记员,书记员由于只从事事务性工作,专业性不是很强,可以灵活调配。
四、积极推进法官助理相应的职级配备工作。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区县尽快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落实基层法院审判人员职级待遇,以此促进审判长、法官助理职级待遇保障机制得到有效建立和落实。
五、尽快建立法官助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制度。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具有准办案性质,具有专业性,同时还要具有相当强的综合能力素质,应当接受类似于“预备法官培训”的岗前培训,和类似于法官的经常性业务知识能力培训。这样才能提高法官助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业务能力,这也有助于在今后法官从法官助理中产生制度下,为提高法官素质建立一个较高的起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