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彩礼退还问题的几点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的不同,对如何退还彩礼仍存在疑问,衍生出以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彩礼?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般认为,在订婚仪式上,男方正是向女方给付的钱物可以认定是彩礼,男女双方在交往中互赠的礼物不能认定是彩礼。但在调解中,可以将互赠礼物参照彩礼,予以退还。
二、在何种情况下应退还彩礼?上文已提到,在三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退还彩礼。在审理实践中,本人认为可以适当放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退还彩礼的情况。
三、彩礼的退还方式?在生活中,彩礼并不一定是以货币形式出现的,男方在下聘的时候,也会将衣物、金银饰品等作为彩礼的一部分。在这部分彩礼的退还中,原物退还可能会影响彩礼的价值,因此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折价,统一以金钱方式返还彩礼。
供稿:大足法院 杨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