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如何中国?这是一个自国门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洞开以来,困扰中国法律学人百余年的难题。现代法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基督教文化和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一套基本适合于城市市民社会的治理形式。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舶来的西方式的法治在工商业高度发达、人口综合素质较高的城市地区遭遇的阻力较小,而在以农业为主导、工商业欠发达、人口素质相对较低的乡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法治遭遇的难题和阻力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村地区法治化推进的顺利与否。
作为中国乡村法治主要推动力量的人民法庭在乡土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化进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人民法庭扎根乡村、面向乡村、服务乡村,舶来的现代西方法治以人民法庭为载体,在素无法治传统的乡土中国与礼法体系、地方习俗、乡规民约激烈碰撞,在“送法下乡”,为传统乡村注入现代法治基因的同时,也被乡村牵系、解构。人民法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浓缩了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面临的困境。乡土中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延续和嬗变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笔者以为,当下人民法庭面临的最大一对矛盾是“融合”与乡土还是与保持与乡土适度“断裂”的问题。
按照经典的法治表述,现代法治以公众法律信仰为基础,以司法权威为内核,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据此,司法机构需要与现实社会保持适度的阻隔和距离,以树立司法机关绝无偏私的公正形象,确保司法权威的形成,维护社会整体公平正义。但在实用主义盛行的乡土中国,司法从来就被仅仅当作一种纠纷解决途径,人民法庭从一开始就同巡回办案、院坝开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紧密相连,熟人眼里无权威,遑论公正形象。正是基于增强司法权威、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庭设置、工作指导思想、职能和工作方式方法予以了重新界定,彰显了最高法院经由人民法庭对乡土社会实施 “司法现代化改造”的意图,并由起拉开了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高潮。历经多年建设,一幢幢现代化法庭在乡土中国拔地而起,威严的法庭办公楼、庄重的现代化审判厅、日益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以及法袍、法槌的广泛运用于庭审使人民法庭第一次摆脱了“泥腿子”气息,外化的司法威严初具雏形。
构筑与乡土适当尺度的“隔离墙”固然有利于人民法庭树立司法权威,但司法同时也是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人民法庭是国家“送法下乡”的代言人,是乡土中国生产“司法产品”的基本单元。既然扎根乡村、服务乡村,人民法庭就应当面向乡土,生产适销对路的“司法产品”,即存在 “融合”于乡土中国的现实需要。毋庸置疑,当前人民法庭的诸多方面均未能完全满足急剧变化中的乡土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庄严的法庭办公楼服务的对象仍然是法律素养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提升的乡土中国的黎民百姓。抗辩制审判方式、严密的证据规则等诸多现代司法技术在审判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并未改变乡土中国法治土壤薄弱这一现实。于是,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应运而生,巡回办案、院坝开庭、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仍并大力倡导并如火如荼地开展,凸显了人民法院满足乡土中国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良好意愿。
人民法庭“融合”于乡土的努力与有意无意寻求与乡土的适度“断裂”的制度设计看似截然矛盾,实际上有其历史的深意。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三十年改革开放洗礼的当下中国农村已绝非费孝通先生笔下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乡绅权威的解体、宗族势力的衰微以及现代思想的深入渗透已使乡土社会的思想内核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基层政权广泛建立、现代工商业在乡村遍地开花、农业生产的社会化也使乡土有了半现代化社会的特征。与之对应的是乡村司法环境和司法服务市场的改变,人民法庭服务对象已不再限于单一的传统乡民,乡村的干部、商人、城市化的外出务工人员与泥土气息浓厚的乡民一道频频出入于同一个法庭的办公楼他们显然是现代司法的标准服务对象。由此,适度的司法制度超前设计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然而,大量对现代司法相当陌生的乡民仍然会纠纷不断,更是人民法庭的重点服务对象。因此,人民法庭不得不迁就、迎合乡民,以满足乡民对法治不那么规范意义的司法需求。
人民法庭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乡土化”,即“融合”于乡土中国;又该在多大程度上“现代化”,即保持与乡土社会的适度的“断裂”?恰是当下人民法庭面临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的两面,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整个法治现代化工程难以回避的一道坎。
合川法院 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