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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纠纷多元化预防协调与调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作者:黄公立罗勇  发布时间:2008-09-02 08:52: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社会资源不断发生分解和重组,当前,我国正处于从权力型社会向契约型社会过度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逐渐突显出来,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规律来看,在人均GDP从1000-3000美元这个阶段,是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比较突出的阶段,即“矛盾凸现期”。目前我国正好处在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时期。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冲突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为各种纠纷提供有效解决路径,并能促进各种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一种是非讼方式,而非讼方式又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和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五种方式。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诉讼应该而且必须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在这之前,纠纷双方以寻求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纠纷。这既符合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律,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事实表明,通过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互补衔接,从而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解决纠纷,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形式包括谈判(交涉)、调解、仲裁及诉讼等解决争议、纠纷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普法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网状格局。鼓励镇(街)、村(居)调解组织,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建立一种多种纠纷解决主体参与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的、立体化和网状形的纠纷解决平台。公安、工商、土地房产等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行政部门,设立或确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工作职责、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理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加强对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诉讼费对诉讼量的杠杆调节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合理分流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四是要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吸引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当然,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公平、效益的原则,不应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就人民法院的职责来看,主要包括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和努力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一 法院的调解工作
       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以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行政诉讼协调、执行和解为主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拓展调解手段,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解,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努力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提高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和社会矛盾的能力,把这项能力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指标。同时,对不适合调解的案件、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坚决依法判决,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决不刻意追求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为妥善解决此类案件,我院一直坚持从“促团结、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力抓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的和解工作,在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将和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力争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的原则,加强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一是在审理时注重掌握案外情况,充分调查了解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为民事赔偿部分开展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向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相关法律知识,减少他们对被告人的仇恨心理,引导他们通过法定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利,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三是根据被告人经济状况,向被告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讲解法律,劝导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是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空间,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仅2008年以来我院共审结的68件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刑事案件中,经调解和解的案件数为51件,和解率达76.77|2|。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而且从根本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08年上半年我院共有520件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率达58.43%;通过行政协调,原告自愿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案件15件,占结案数的62.5%;执行和解案件23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2.57%,通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自动履行的有18件,占执结案件的9.8%。特别是龙水法庭,1-6月共收案161件,结案12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0件,调解结案率为70.31|2|,且当庭兑现的26件,兑现金额120.876万余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
      在建立多元化纠纷预防协调与调处机制中,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整套机制的核心和最后保障,我院在诉调对接方面突出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行政协调联系机制。多年以来,行政庭在办理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合法性审查案件中,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系相当多,这些协调联系工作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又增强了行政庭对行政诉讼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同时,通过协调,加强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增强了司法与行政的理解、信任,有利于统一认识,和谐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官民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大足法院在认真总结行政协调工作的同时,创建了行政协调机制。首先,在法院行政庭设立一个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的日常工作。其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法制办领导,政法委分管领导,法院领导及有关行政机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第三,由行政庭庭长、审判员,以及行政执法和诉讼案件较多的土房局,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市政局,环保局,技监局,烟草专卖局等的法制科的负责人为成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的一般问题,由各行政机关的成员与办事机构的成员协调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各成员都应参加,讨论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新问题,同时总结一年的工作和进行经验交流。今年,大足法院建立并启动行政协调联系机制以来,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迅速、有效的解决,而其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快速地通过多层面、多渠道的协调得以规范、有序、彻底地化解。上半年,该院所审结的2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以和解方式审结了15件,和解率为62.5|2|,与去年同期的和解率相比上升了14个百分点。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促进地方的发展,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首先,我院民一庭与县司法局联手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针对基层多发的侵权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与人民调解员交流调解经验,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法律知识;其次,支持经调解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第三,对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指导,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预防基层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三)建立基层集中巡回立案和调解机制。针对基层法庭所辖地区多为偏远山区,且每个法庭往往管辖好几个乡镇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当地百姓诉讼,集中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我院首先在三驱法庭推行集中巡回立案和调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由三驱法庭委托每个乡镇的司法调解员每个星期定时收集各个乡镇的诉状,先由司法调解员进行形式把关,主要是审查诉状的形式,各种证明形式等,再由三驱法庭每个星期到每个乡镇的司法调解员处收集诉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先委托司法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阶段,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所在乡镇的司法调解员告知补充相关证据或者进行解释,能够调解的案件,及时调解。集中巡回立案和调解机制的建立,免去了当地群众往来于人民法庭的劳顿之苦,集中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还能促使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我院将在所辖的四个法庭全面推行集中巡回立案和调解制度。
       纠纷多元化预防协调与调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可谓任重而道远,以上所提几点是我院在建立和完善纠纷多元化预防协调和调处机制中积累的一点经验,我们抛出几块砖,就是为了能引出更多的玉来,热切期望与各兄弟法院交流和学习。


 


                                     供稿:大足法院  黄公立 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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