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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法院反映二手房买卖案件多发四个原因
作者:龙淼  发布时间:2008-08-27 09:37:54 打印 字号: | |
    2008年1—8月,我院共受理二手房买卖纠纷49件,而去年同期仅12件,增加了近4倍。案件类型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出卖方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买受人要求出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分析发现,二手房买卖纠纷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可变因素较多,故极易引发纠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房屋权属存在暇疵。由于出卖时未经房屋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或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致使房屋权属存在瑕疵而导致交易受阻,引发纠纷。一些事后反悔的出卖人通常也会串通第三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类情况引发的纠纷有25件,占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51|2|。如颜成义上诉郭元明确认房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颜成义即是以其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卖房为由,以共有人身份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二、房屋转让受到限制。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经济适用房或单位集资房等,由于受相关法律、政策限制,一般不得进行买卖,但实践中不乏这些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房屋因违法违规买卖引发纠纷。尤其是单位集资房转让、集资购买权转让纠纷非常普遍,且纠纷主体多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此类情况引发的纠纷有19件,占二手房买卖纠纷的40|2|。如郑小敏上诉肖雨苗房屋购买权转让纠纷一案即是双方因经济适用房的指标转让引发诉讼,郑小敏认为指标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而肖雨苗却认为该合同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应无效。
    三、出卖方故意违约。二手房买卖的手续较多,双方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屋过户之间产生较大时间差,而在此期间,房价上涨又比较明显,极易造成二手房出卖方反悔惜售。出卖方中途违约即使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仍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出卖方为追求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而恶意毁约,从而导致诉讼。如周维素上诉杨成龙房屋买卖纠纷案,即是杨成龙在与周维素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周维素要求杨成龙承担违约责任。
    四、阴阳合同导致履行争议。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操作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已成为业界不争的事实。由于两份合同的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且文本内容大多不规范、不明确,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争议,从而引发纠纷。(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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