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摄影作品的案件数量逐步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摄影作品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的较常见的作品类型,故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院民三庭准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2006年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8件,占2007年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27件 。今年1-8月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36件,比去年同期的16件上升了125%。
2、侵权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以往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个人从艺术保护的目的出发来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益产业化的进步,到我院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有了以摄影产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如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有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邮票上的邮政公 司、印制在IP电话卡的电信公司或音像制品封面的音像发行商,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网站广告的。这些变化表明在摄影行业发展繁荣的背景下,有更多的经营行为渗入了这个行业。
3、侵权手段多样化和隐蔽性。以往的被控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复制的形式使用作品,使用时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的较少。而随着电脑编辑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新类型的使用方式。如反转、虚化、拉升、合成、重叠等手段,使得侵权更具有隐蔽性,给法官判断侵权带来新的困惑。
4、绝大多数的案件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兼有。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损失的同时一般也依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判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对精神损失一般不予主张。
5、社会关注度高。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如我院审理的罗大万诉重庆某房产公司一案,包括重庆市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在内的二十余名摄影爱好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6、调解撤诉高,原告胜诉率高。2008年审结的34件案件中,撤诉案件为28件,调解的3件,判决的3件,调解撤诉率为83.25%,在判决的3件案件中,均确定了被告的侵权事实。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真正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纠纷比例并不是很大,因此可以看出,起诉前权利人能够和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沟通,就可能使大部分案件解决在诉前。大部分案件在诉讼中达成和解,一是因为起诉到法院后,鉴于诉讼的压力,侵权者更可能坐下来与权利人进行协商。二是原告索赔金额不高,被告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易于接受和解,如一幅作品双方和解金额一般为5000元左右。
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中, 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之外的观念问题:
1、立案案由前后不统一或案由确定的不规范。2007年新新收的36件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基本上均是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没有直接涉及摄影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但上述案件中有31件案件立案案由为“摄制权纠纷 ”,有5件案件立案为“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 其中嘉华苑诉重庆各报刊及房地产公司系列案,同一原告、同一类型的案件,2007年立案案由为“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08年立案案由为“摄制权”纠纷,立案案由前后不统一、不规范。
2、对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的处理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比如很多案件中被告通常以与第三方比如广告公司等有合同提出抗辩,从而要求追加广告公司为第三人。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基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追加广告公司为第三人;二是基于侵权人与广告公司的合同不能对抗权利人而不同意追加的处理。另外,对原告是摄影作品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是持从宽还是从严态度,对摄影作品赔偿标准等问题实践中也有争议。
3、被告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案件占一定比例。近年来,我庭审理了多起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被告的摄影作品。如: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合川市委宣传部等政府部门等政府部门和重庆市邮政局、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人民日报社等企事业单位。从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折射了一些这些部门与法律相悖的行业惯例和传统错误观念: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使用原告的作品是政府行为,是公务行为,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更不用需要支付报酬。 我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公正裁判,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些案件宣判后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些单位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方面均有所改进,正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相关对策
1、加强与立案部门的联系,加强审判人员对案由重要性的认识。原告起诉时案情事实尚未查清,立案人员对知识产权案由不了解时立案时案由混乱的原因。因此,要加强与立案部门的联系,始之了解此类案件的案由,尽量使立案时的案由就比较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要求:对于该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既指控为侵权著作人身权有指控侵权著作财产权的,案由可以确定为“侵权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较为准确对当事人争议的同一。同时通过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对错误或不规范的案由要及时纠正,避免因案由错误导致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错误或欠准确。
2、加强对法律的理解、求得共识,确保司法的同一性。一是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和情况,加强调研,对新类型、疑难问题注意总结;二是落实与高院的沟通、汇报机制,开阔思路,统一裁判标准;三是加强培训和学习,注意各方面知识的积累。除法律外,还应该对摄影作品版权方面的法规及行业规定有所了解;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严格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避免裁量的随意性导致判决金额的畸轻畸重。
3、贯彻多元化调解机制。在摄影作品侵权中,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旷日持久的诉战和炒作。但诉讼调解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应贯彻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建立起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有效机制,实现大调解的格局。一是实现民间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员和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如市文联、社会团体如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甚至公民居中斡旋、协商,促进矛盾双方和解,行政调解包括市版权局等主管部门的调解。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往往更高效、经济。二是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尝试立案前调解和立案调解,重视庭审调解,加强庭后调解,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近年来著作权在音乐和音像制品领域内确立了法律地位,出版社和报刊、杂志在使用作品时非常地慎重,很少有故意侵权行为发生,但在摄影作品的依法使用方面意识淡漠。应利用该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点,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加强正面报道,引导舆论导向,特别是对一些所谓的惯例和传统观念要加以纠正,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民三庭 谭颖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