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之后,全国各地对枪支进行过多次清查,特别是对民用枪支多次进行清缴,枪支管理工作成效较为显著。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加大了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大足法院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仅今年1-7月就审结了12件,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种,本来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由于大足县法院所处理的这些案件有其特殊性,因此,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多数案件作出免处、缓刑、管制等刑事处罚。下面本文将重点分析近年来大足法院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这些案件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 、近三年我院审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情况和特点
1、案件数据。
2006年至2008年七月份,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34件36人,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表一 案件数量
年份
案件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1至7月 |
合计 | |
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 |
47件49人 |
48件52人 |
33件34人 |
128件123人 | |
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
8件10人 |
14件14人 |
12件12人 |
34件36人 | |
从上表可以看出, 2006年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8件10人,占当年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的17.02|2|;2007年上升到14件14人,比上年上升75|2|,占当年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的29.16|2|,2008年1至7月份,审理此类案件12件12人,占同时期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的36.36|2|。从2006年至2008年7月,共审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34件36人,占同时期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的27.35|2|。
表二 罪犯身份
年份
身份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1至7月 |
合计 |
农民 |
9 |
12 |
10 |
31 |
其他 |
1 |
2 |
2 |
5 |
从上表可以看出, 2006年我院判决此类案件的10名罪犯中,有9人是农民,占人数总量的90|2|;2007年判决的14名罪犯中,有12人是农民,占85.77|2|;2008年1至7月判决的12人中,有10人是农民,占83.33|2|。
表三 罪犯年龄
年份
年龄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1至7月 |
合计 |
50岁以下 |
3 |
3 |
2 |
8 |
50岁至60岁 |
4 |
4 |
4 |
12 |
60岁以上 |
3 |
7 |
6 |
16 |
从上表可以看出, 2006年判决的10名罪犯中,50岁以下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30|2|;50至60岁的有4人,占总人数40|2|,60岁以上的3人,占总人数的30|2|。2007年判决的14人中,50岁以下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21.43|2|;50岁至60岁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28.57|2|,60岁以上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50|2|。2008年1至7月份判决的12人中,50岁以下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16.67|2|;50岁至60岁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33.33|2|,60岁以上的有6人,占总人数50|2|。
表四 生效判决处理情况
年份
刑期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1至7月 |
合计 |
免予刑事处罚 |
0 |
0 |
2 |
2 |
五年以上不满10年 |
1 |
0 |
0 |
1 |
三年以下 |
2 |
0 |
0 |
2 |
缓刑 |
6 |
14 |
6 |
26 |
管制 |
1 |
|
4 |
5 |
从上表可以看出, 2006年被判决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人,被判处3年以下的2人,被判处缓刑的6人,被判处缓刑的1人;2007年的14名罪犯全被判处缓刑;2008年1至7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被判处缓刑的6人,被判处管制的4人。
2、案件特点。
(1) 以上数据和百分比反映出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数量逐年上升。其原因是:一方面是因为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具了解,下半年这类案件还将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普通民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加强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举报力度。
(2)此类案件罪犯身份多为农民,且这些农民多居偏远山区。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首先是因为偏远山区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他们大都不识字,并认为放一两支猎枪在家里又没有拿出去乱打,没有什么危险,没有认识到持有枪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更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其次是因为很多偏远山区农民都有打猎的习俗,所持枪支很大一部分是自制或者祖父辈留下来的,有的因年久失修而锈迹斑斑不能正常使用了。
(3)此类案件罪犯年龄普遍偏大,70|2|-80|2|的罪犯年龄在50岁以上,有的甚至70多岁,这类人在农村并不是主要劳动力,既不能在外打工,也不从事强体力的农业劳动,只有守守家,守果园、渔塘。祖辈打猎留下的猎枪,或在亲戚朋友家找到的猎枪都放在家里。
(4)此类案件判决处理结果比较轻微,以判处缓刑、管制为主,同时也有免予刑事处罚的,而判处有期徒刑的只有3件。其主要原因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只有潜在的社会危害。从我院审理情况来看,此类案件的发现多为群众举报或者公安机关在专项活动中排查出来的,所查枪支都是只存放在家里,基本没有使用。同时,枪支一般为祖传或者自制的民用简易猎枪,杀伤力较小,枪支用途主要是打猎、守家或者守果园、鱼塘,没有造成了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多数案件是一经举报或公安机关一清查,农民就自动交了出来,有的本来只被举报了一支枪,他却自动交了两支,但有的枪已经损坏而不能使用,所以社会害性很小。
二、对这类轻微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
从近三年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大都判处的是缓刑和管制等“假刑期”,这些案件虽然有非法持枪触犯刑法的行为,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绝大多数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按照治安管理来处罚,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会更好。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犯罪与否的必备要素,如果一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那就不构成犯罪。同时,治安处罚法第二条也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处罚。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很小,且情节简单、轻微。应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处罚,对枪支予以收缴,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期限的拘留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就能达到制裁违法行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同时体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思想。
第二,从社会效果来看,对这类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来处理,有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这类案件的罪犯多为偏远农村的老农,如果启动司法程序,繁杂的程序让被告人疲于来回往返,不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通过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减少了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的审判环节,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且达到同样的目的。第三,有利于社会和谐。如果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将会给被告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让他们觉得“抬不起头”,达不到法律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稳定、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性很小的非法持枪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按照犯罪处理。
供稿:大足法院 黄公立 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