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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分析当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处理建议
作者:单丹  发布时间:2008-08-15 07:35:26 打印 字号: | |
    通过对铜梁县近三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其情况综合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随着国家多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业生产的效益日益凸现,因土地、堰塘、荒山、荒地承包引发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案件不断涌现,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以来,铜梁法院共审理各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8件,其中2006年7件,2007年16件,2008年1-8月15件,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因承包方不缴纳承包金引发的纠纷;(二)因转包、转让、出租等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纠纷;(三)因发包方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四)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
二、产生纠纷原因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有的是基于二者的统一,通过对38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其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履行。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与自然状况、市场行情都有密切的关联,遇到自然灾害,市场行情大幅下跌,承包人的履行能力自然就会降低,一些承包人不缴纳承包金,客观上是因为生产亏损,无力按约支付承包金,致纠纷产生。
    2、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如前所述,遇到因客观因素致使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如若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完全可以通过适用诸如情势变更原则等法律规定对己进行救济。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就无从谈起。而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行为草率,合同条款非常简单,有时甚至连承包面积、交款的具体时间都不明确,致履行时各执一词;有的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书面协议,仅凭口头协议办事;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容易发生纠纷。另外,当事人往往喜欢私下解决纠纷,相信“强权政治”以人多、狠欺人少、弱,实在私下解决不了才到法院处理。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业税减免后,农民的种田积极性提高,要求收回原在土地流转中交由发包方管理的土地耕种。但发包方已将这部分土地转包给了新的承包人,而后者的合同尚未到期;有的还由于发包方将土地对外出租,甚至有的已变为工业用地,发包方无法收回土地。农民没有土地耕种,失去了生活来源,而政府对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问题又不到位,导致纠纷发生。
    4、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农业承包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问题,但是就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到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承包人或发包人对相应的政策、法律不甚了解,因此,也就无从谈起依法办事,处理问题也往往过于偏激,致矛盾激化。
三、纠纷主要特点
    1、涉及面较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是涉及面比较广,一件案件处理的好坏,往往会对其他承包户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因不缴纳承包金而引发的纠纷为例,往往是一户不缴,导致多户持币观望。所以形成诉讼时,有时表面是一、两户诉讼,但实际上其他很多承包户均在关注,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集团诉讼和社会矛盾。
    2、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如转让、转包引起的纠纷,往往是承包方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包、转让,从而引发纠纷;再如欠缴承包金引发的纠纷,承包人往往意识到缴纳承包金的必须性,但仍然拒不缴纳,从而引发纠纷;再如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拒不交还原承包的土地、塘口等,继续种植、放养,以此变相强迫发包方继续发包给自己而无法对外发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矛盾容易激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问题,而是按自己的行为方式去解决,如因鱼塘引起的纠纷,承包到期后,不按时让塘,发包人或村委会往往采用强行干塘的方式强迫让塘,容易激化矛盾。诉讼后,由于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
、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1、城镇郊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农村出嫁的妇女理所当然地不能分享本村(娘家人)的利益。持这种观念的不仅包括普通村民,还包括“出嫁女”的家人,甚至部分“出嫁女”本人,这种思想在今天广大的农村社会仍有很大的市场。因此,对“出嫁女”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领域的歧视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上。部分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在妇女结婚后,不管其在新的居住地有无分配到土地,就收回了其原承包的土地;有的在妇女离婚迁回原居住地生活后,仍然不分配承包地;还有些地方规定,“出嫁女”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或者分配比例比其他村民少。特别是二轮承包以来,“出嫁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项法律规定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但实践中,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作祟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这一问题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
    2、出租的土地变为工业用地后产生纠纷的处理缺少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且社会效果难以保证。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郊区的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层出不穷。《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有关政策均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在征用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工作简单、手续不完善;有的发包方对土地租金和征地补偿款截留较多,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对此十分不满。而法律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发生诉讼,处理十分棘手,而且此类纠纷往往人数众多,矛盾容易激化。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在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坚决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规定的,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法律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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