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理论探讨
合川法院反映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08-08-20 08:26:29 打印 字号: | |
    2007年全年,合川法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8件,其中1-7月受理5件。2008年1-7月受理81件,同比上升1620|2|,但案件类型单一,均为同一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给付物业管理费引发的诉讼。
    当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案件标的较小,影响面较大。在2007年至今所受理的物业管理案件中,单件诉讼标的额均未超过万元,不少案件均在千元以下,但由于物业管理纠纷常多为物管公司与小区或某一幢楼业主之间的共性矛盾,故往往因个案牵涉整个小区的业主甚至更广,造成社会关注度高。二是矛盾较深,调解较难。不少案件的矛盾从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即已产生,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矛盾较为尖锐。同时,为确保物业管理的收益长期稳定,物管公司在诉讼中往往不愿调解,而业主则集中一致反映其利益诉求,致使案件难以调解。如在合川名人丽都物业管理纠纷中,结案40件,通过调解以撤诉方式结案的13件。三是表现为显性矛盾与隐性矛盾的集中体现。从近年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物业管理案件均是显性矛盾与隐性矛盾的结合,显性方面较多地体现为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且呈现出业主之间互相观望,大量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局面,隐性矛盾则表现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满,又因业主委员会流于形式而难以通过正当途径迅速化解矛盾,加之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致使相当多业主采取不缴纳物管费的方式,消极对待,导致大量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产生。
    需要注意的社会问题:一是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与业主需求之间的差距。由于物管公司管理水平良莠不齐,部分物管公司日常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态度生硬,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技能,造成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较高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而物管公司作为企业具有本身营利目的的特征,使得业主与物管公司往往在物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上及质量上发生分歧。二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部分业主或是尚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对城市群体日常生活的重要性,认为物业管理可有可无;或是对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上的绝对要求和无限责任意识的任意扩张,主观地认为物业公司当作是一管全管、一包全包的服务体制和责任体制。三是开发遗留问题造成众多物业管理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的改变;开发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管用房等。这类问题由于前期没有妥善解决,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将造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物管公司与业主产生纠纷。四是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及配套文件尚不健全。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计和确立上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业主大会的运作成本和出面协调成本与相应的走司法程序的成本而言较高,且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够完善,甚至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为广大业主的利益服务的目的和要求。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