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说:“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很早以前,国人就意识到父母的恩德像天一样无边无际。 老有所养也是自古以来每位老年人所期盼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子女外出创业、打工、求学的逐渐增多,“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淡化,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被遗弃现象日渐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呈上升趋势。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大足法院共受理赡养案件8件,从中可以总结一些当前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部分赡养人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淡薄,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而老人的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花费,因而在农村有人就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人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是多子女现象引发的赡养纠纷。该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如该院受理的73岁村民荣某状告子女赡养案,就因其4个子女在赡养费用的多少问题上相互争执,而导致谁都不管老人的生活。
三是分财产引发的赡养纠纷。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财产全部分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四是劳动力外流。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大多数劳动力涌向经济发达城市,出现了“夫妻共打工”、“举家外迁”等现象。而老人由于体质和生理上的弱势,只能呆在农村,成为孤独的“留守老人”,形成“有病无人问、有儿无人养”的局面,从而产生纠纷。
五是经济状况是导致农村赡养案件较多的因素。据分析,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上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六是部分老人重男轻女。在农村许多老人都认为女儿嫁出去后,就如泼出去的水,不要女儿赡养,而导致子女之间相互攀比,为赡养问题引发矛盾。
七是无力赡养。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人的寿命延长,70多岁的老人还要赡养90多岁的父母,必然引起想赡养又无能力赡养的矛盾。例如我庭受理的86岁村民陈某起诉68岁的儿子赡养纠纷一案。
八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人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而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这就造成农村老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但与我国的法律相违背,也与公民道德规范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不相符。古人云:“幼则仰食父母,长则反哺双亲。”“反哺”,就是赡养。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
解决以上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1、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让每一个老人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让每一个子女都认识到赡养老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2、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在抓农村致富奔小康的同时,应下大力气抓好农民思想道德建设,多措并举,多管齐下,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关爱自己一样关爱老人。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应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发现问题及时调处,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
5、妥善处理赡养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法院对赡养案件应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同时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对这类案件要多做调解,多调少判,同时采取就地开庭等方式,以案释法,析法明理,起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供稿: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