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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件中的新问题
作者:钟拯  发布时间:2008-08-07 13:54: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施行以来首次作为诉讼依据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是重庆市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出台的专利地方法规。目前,我院正在审理的一起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件中,原告即以该条例为据,要求被告单位将其实施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税后利润的5|2|作为报酬支付给设计人。该案凸显出《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施行以来的一些新的情况,值得关注。
    一、条例第十五条较之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在于,在规范支付职务专利报酬的主体上有所扩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私人企业,只要其实施了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获利,均应当向发明设计人支付法定比例的专利报酬。这无疑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技术人员对其发明创造的收益权从而鼓励发明创造。但现实中的问题在于:由于民营私企等单位与受聘技术人员之间的劳资关系特点,这类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往往直接以企业主名义申请专利,技术人员在专利实施后无从就所得利润主张职务发明报酬;而国有企业的职务发明人则当然地可以依据专利法向企业主张职务发明报酬。这使得国有企业与同业民营私企之间的成本差距加大,竞争平台严重不对等。国有企业固然应当通过技术合同规范与其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利益分配关系,但民营私企规避专利法规的情况亦殛待应对解决。
    二、条例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支付报酬比例上有大副提升,将比例下限由2|2|提升为5|2|。这样的比例是否与重庆市的整体经济水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能否引导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之间达到较好的平衡,从而推动企业以适当的创新成本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本案作为该条例实施以来第一起以该条例为依据诉请支付职务专利报酬的案件,将是对职务专利报酬支付比例的合理性、可行性的一次验证。
    三、关于职务专利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均表述为“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然而实践中涉及不同类型专利产品及企业的多种利润核算,计算方式面临具体困难。比如,涉及非通用的零部件产品专利,其专利产品的价值是依附于整体产品的市场价值而实现的,如果整体产品未实现税后利润,该专利产品是否当然不存在税后利润?抑或应当以市场最接近的产品进行估算?估算的可操作性和依据何在?其次,“税后利润”本身是一个专业的会计核算概念,如果不通过专业审计评估,法院似乎很难对企业提交的会计报表予以审查确认;同时,职务专利报酬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障职务设计人的权益以鼓励创新,但该项权益又必须依附于本企业的实施而最终实现。本企业实施该项专利所得除应当扣除直接成本和税金之外,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各项费用应否摊销、怎样摊销,这表面看系财务核算问题,根本上则关系到该项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是职工权益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文:钟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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