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调解功能
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路径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永恒主题,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审判也是一门艺术,可以说就是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的艺术。
那么,什么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法律效果”从法院角度上讲即法律具体在案件中适用的效果,是指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案件的活动效果。社会效果也即法律实现后的效果,是指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案件的法律运用,法律规范得以具体落实变为社会现实的效果。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然,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实现。任何法律并非完美无缺,都有它的局限性;同时由于法律具有它的相对稳定性,而过分的稳定势必导致它的部分滞后,不能顺应我国不断的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对每一个人适用同样的标准,但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在现实和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切入点,以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目的。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三个至上”“司法为民”的重要保证,列宁说“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那么,怎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呢?笔者认为,注重调解机制是其非常重要的一种途径。
我国几千年文化传统,主要是儒家思想伦理道德观占据主导地位,传统的法律氛围不浓,新中国诞生以来,不断地完善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且现通过了“五五”普法教育,大多数民众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国民大多数人口,他们本身接受的教育不多、文化底蕴不高。虽然通过普法教育,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对其含义并未能正确理解。特别是笔者作为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接触的当事人中绝大多数仅具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知识甚至歪曲理解。如果办案人员仅依据法律快审快判,不做到耐心细致的调解、详细具体的解释,势必造成很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法官乱判、胡判、瞎判,到处上访、扭闹,故调解工作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重要方法。
调解是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一种结案方式,更能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那么,怎样做好调解工作呢?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点:
一、积极创设新型调解机制,把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在群众中间选拔一批法律知识较高、法律意识较强,并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人,让他们充当调解员,并对他们进行定期法律培训。通过他们的工作,消化掉群众中的绝大多数的一般纠纷。同时,人民法院对他们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权威性。这一机制需要法院领导与地方各级领导协调,对调解员实行调解一件给予一定奖励机制等,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强化。
二、强化、深化人民法院每个审判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识,牢固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要做到“多调少判”的法律理念。建立长期而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经验的相互交流,不断强化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人员调解处理案件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巧。
三、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注重道德观念的宣扬:调整人们言语、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规范外,更广阔的还是社会道德。社会道德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优良传统文化的沉淀,有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底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人们自觉规范行为的典范。因此,利用社会道德调解纠纷也是每个审判人员必备素质之一。将道德规范应用于调解工作中,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社会效果。能做到调处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能真正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四、注重各环节的调解:审判人员要不厌其烦,把诉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后调解结合起来,不断地给他们讲解法律规定、证据支持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法律后果。对没有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适用《证据规则》时,尽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即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能使他们知道败诉的原因在何处,能够达到服判息诉、“胜败皆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完美统一。
五、开展多种渠道的调解途径机制:笔者所处的龙水镇是全国著名的“五金之乡”,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的频繁流通,使经济纠纷增多。但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较差,存在一些不诚信的行为,给当地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与相关组织在依法切实保护外地客商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握手言和,建立更加友好的商业合作,为当地的经济腾飞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如:我庭受理了一件外地客商诉本地区经营户废旧钢管买卖合同纠纷案,外地客商支付了一笔预付款,向本地经营户预订了一批废旧钢管,由于某种原因外地客商未能按期提货,后找到经营户要求提货时,经营户即不交货,又不退钱,经营户理由是客户未按期提货,交的是“订金”,且所组织的货源占用了场地等。考虑到这类案件对当地商誉的影响,承办人员在庭前主动联系个体工商协会的负责人到庭,组织调解,共同分析双方的合同的不足性、不严谨、不规范,没有违约条款等,双方都存在过错,个协负责人也积极协调,最后双方互让互谅,并当庭兑现了标的款。同时,办案人员也耐心阐述了以后签定合同应注意的细节,其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新订立新的、规范的买卖合同。从这一案例看出,只要充分发挥各组织的各种人力资源,让他们参与调解,不但能达成案结事了的目的,更能进一步进行法制宣传。
六、要防止“久调不决”、走向极端: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对一些个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充分宣讲法律的同时,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在判的同时,充分考虑到能否执行,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点。注重实际效果,防止无法执行后老上访的产生。
加强调解,把矛盾消化在最基层,减少执行难案件的产生,更能提升法院整体形象,更能加快法院创建“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实现全市法院跨越式发展。
供稿:大足法院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