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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信文化漫谈
作者:宋勇  发布时间:2008-07-30 20:23:56 打印 字号: | |
 
重庆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宋 勇
 
    债和信用总是密切相联的,因为债的履行首先是靠信用来保证的,只有对不讲信用的人,法律才施以强制的手段,确保债的履行。
    债是一种社会关系。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就具有强制力。债的约束力表现为债权已经发生,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履行。债的强制效力是债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用诉讼手段强制履行。这样的表述比较准确,但稍嫌复杂、啰嗦。笔者认为,关于债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述:债是约定或法定行为的履行或不履行。这样表述可能有人认为它不准确,但比较简捷。
信用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它比债更加复杂。按齐义农主编的《现代汉语辞海》上的解释:信用是能够履行约定或义务而取得的信任。笔者以为,从法律层面说,信用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履行债务的信任;从道德角度讲,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是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从交易方面看,信用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双方允许对方在让度上存在的时间差。有了这个时间差,交易一方就可以先提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提货。这个时间差,就是信用的核心。没有这个时间差,就没有信用,交易双方就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否则,就会上当受骗。
    有人类文明以来,人们在交友、交易活动中,都必须共同遵守言行一致的行为规则,这个规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文化,即债信文化。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债信文化历史的国度。
    最早的信用理论著述见之于《周易》。“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其诚,善世而不伐。”山东大学的高享教授解释说:“庸,常也。庸由正中而来。正中者,无过、无不及、无偏、无邪一也。正中之言乃庸言”即正中之言是可信的。
南门立柱是中国树立国家信用较早的故事。说的是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之初,为了能取得百姓的信任与支持,便在国都咸阳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杆,声明说,谁能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去,便赏他十金。事小而赏重,老百姓都觉得很奇怪,谁也不干。商鞅又宣布:“能搬到北门去的,赏五十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有一中年汉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给搬了过去,商鞅立即给了他五十金,以此表明他说话是算数的。接着便颁布了他的变法命令。尽管此次变法开始受到了种种阻碍,但由于诚信已深入人心,得到老百姓的极大支持,变法还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终使秦国走出落后,走向富强。
尾生和季布是中国公民最崇拜的恪守诺言的偶像。前者是《庄子·杂篇·盗跖》记载的主人翁,这个故事说“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这就是抱柱之信的来历。后者更是在中国妇孺皆知。季布是刘邦那个时代的人,他说过的话,答应的事,一定算数,决不失信,可谓一诺千金。因此,魏征有诗赞云:“季布无二诺,侯赢重一言”。魏征的名句后来演化为季布之诺或季布一诺。
    中国的债信文化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辉煌灿烂,单是讲做人做事要诚实可信的名言古句就枚不胜数。《论语》中有“诚信不欺”、“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吕氏春秋》中有“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践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这些都是有文史资料记载有原始出处的。还有很多笔者未能考证出处的,如“童叟无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等等。
    西方也有如“诚实是最好的竞争手段”、“无恒产者无信用”、“劣币驱逐良币”等债信文化,但远没有中国的债信文化这样厚重。
    但中国传统的债信文化与现代的债信文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债信文化要求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的债信文化是较为狭隘的,信用往往依托于血缘的,地缘的,朋友的,同行的关系存在,除此之外的信用并不普遍存在,没有亲戚朋友的牵线搭桥,你很难取得对方的信任。而现代的债信文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债信文化则要求信用存在于一般的交易主体之间。正因如此,现代各国都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奉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以规范交易行为。中国现今的民事法律也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一方面,中国债信文化所存在的历史缺陷,另一方面,中国从刚刚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还不足三十年,现代债信文化还未完全建立,诚实信用原则还不能在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自觉遵守,使中国商人的债信意识与现代的债信文化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导致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缺失,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从“欺生”演变为“坑熟”,失信违约,假冒伪劣,甚至坑蒙拐骗在一定的地区和领域较为突出,不仅信用交易方式发展十分缓慢,其他交易方式的发展同样也很缓慢,有的甚至还出现了倒退。有的经济领域,交易方式甚至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都还不放心的程度,因为还有假币和假货。合同之债能否得到全面履行是最能检验交易双方是否诚实守信的直接手段。但前两年,据有关管理部门的统计,中国每年订立合同约40亿份,合同的完全履行率,却还不到60|2|。有的企业把借到钱就当成赚到的利润,从来就没有打算过偿还。有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诚信要求特别高的社会中介机构竟然也提供虚假报告。一个公司对内对外两本帐的现象大量存在。有些国家,宁可通过香港或其他第三国,也不愿直接与中国公司直接发生贸易关系,足见中国多数公司在国际社会中的诚信度之低。这种丧失信用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诚信形象,影响了中共在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对此,中国的有识之士不无忧虑。2001年,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立时,朱镕基总理为该校题写的校训竟然是:“不做假帐”。作为国家的总理,对未来会计师们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低,不能不发人深省。因此,发展中国现代的债信文化迫在眉捷。
    发展中国现代的债信文化,必须坚持德法并举。信用,主要靠信用道德予以规范,但如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信用也很难实现。因此,要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使德治与法治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把强化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生要素和力量,并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进行宣传教育,把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协调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的关系。德治搞好了,人们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够自觉地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失信违约,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铲除。
    发展中国现代的债信文化,必须重处失信违约。造成当前经济领域失信违约严重,假冒伪劣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机关打击不力,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在合同审判领域,作为违约之债的违约金太低,不足以惩罚和震慑失信违约、假冒伪劣者。一个商人如果违约十次,只有一次被起诉到法院,而这一次未必就一定要承担违约金,就算是要承担违约金,按我国多数法学家的观点和审判实务,违约金也只有损失的20|2|或30|2|,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否则,就会认为对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太重。这种法学理论指导下的审判实践所产生的结果是:失信违约、假冒伪劣者违法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因此所受到的处罚!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鼓励着不诚信者不断地实施失信违约、假冒伪劣的行为。于是,泛滥成灾。
    以重治乱。针对中国经济领域诚信缺失的现状,各级执法机关,尤其是国家审判机关,要加大打击失信违约、假冒伪劣行为的力度,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树立中国诚信的国际形象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在合同审判中,笔者建议,第一,对违约方要求变更违约金数额的行为进行限制,非经起诉或反诉的的方式,法官不予准许变更违约金。第二,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非经当事人请求,法官不得依职权对违约金的高低进行调整。第三,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法官一般不予变更。为什么呢?因为从法律效果上讲,这样做遵循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违约金条款有效的前提下,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公平地具有约束力;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对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合同之初即应有所预见,按诚信原则和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对此不得随意反悔。从社会效果上论,利于构建中国的诚信经济。任何失信悔约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都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中国历来就有恪守诺言的历史传统,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法官判令违约失信者承担有约在先的违约金,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也向社会宣示,国家倡导守信履约,反对失信悔约。因此,对于惩罚性违约金,除非基于社会公众一般观念都会认为太高或太低,严重不公,通常情况下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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