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至2008年5月21日,大足县县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1件。其中:判决维持6件,占结案的9.8|2|;驳回诉讼请求3件;撤销2件,占结案的3.2|2|;确认违法的1件,占结案的1.6|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4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4件;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18件,占结案的29.5|2|。根据该统计情况分析,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加以解决。
一、行政机关败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主体方面的原因
1、漏列相对人。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漏列行政相对人。如:经行政许可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处罚相对人应是个体工商户,但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个体工商户及实际经营者均列为处罚相对人有利于处罚的执行。而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仅列个体工商户为行政相对人,不利于处罚的执行。
2、错列相对人。有的行政行为本来指向的是经营者,而行政行为的文书上行政相对人却写的经营者之外的人,如其配偶和家庭成员;
3、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定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一人实施调查检查;有的调查笔录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却在不同地点询问不同的人;有的却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在实施调查检查;这样收集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
(二)职权方面的原因
1、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不颁发,有的该办理登记的不按时办理,或以原告未提出书面申请等非法定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2、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未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如:大足县龙水镇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原告陈术玉的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显属超越职权行为,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3、滥用职权。以上几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比较常见,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4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二审法院认识不一致,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如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分局对大足县人民医院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医用氧行政处罚案,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级法院对医用氧应否属药品认识不一致,结果导致药监局败诉。
(三)举证责任方面的原因
1、应诉不积极。有的行政机关未按规定的期限举证导致败诉;
2、消积应诉。有的行政机关答辩敷衍了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
3、举证不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机关举示一部分证据,或对其有利的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全面审查而导致败诉;有的行政机关因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等原因根本就举不出证据,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如:李某要求重庆市稽查征费局大足所履行车辆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因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承担败诉责任。为的全部材料导致败诉。
(四)适用法律方面的原因
1、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有的将违法事实条款引用为处罚条款作为处罚依据,有的引用条款错误。如:大足县劳动局在尚某申请工伤认定案中,大足县劳动局认定尚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然而工伤认定决定中却引用了属于认定工伤的法律条款。
2、引用法律条款不明确、具体。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然引用了法条,但未写明具体款项。
(五)执法程序方面的原因
1、立案未经领导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未经集体研究决定。
2、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3、强制措施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出据文书。
4、未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如:大足县民政局在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在家停放时间未超过三天的死者胡某强行抬走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不合法。
5、在处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程序,未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6、处罚不出据法律文书,不交待诉权及起诉期限。
7、送达文书不规范。有的送达方式明确为直接送达,却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对人不在或拒绝签字;留置送达无在场人签字或相应的证据证实;有的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却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首长应有法律意识,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本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程序或者实体都应当非常熟悉。
2、强化证据意识。行政机关普遍认为调查取证难,常常感叹法律赋予的权力太小。而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做了大量工作,但却不能体现其工作量。执法人员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是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为了处罚才收集证据,而是应当在执法的各个环节的所有活动内容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等应当收集的都收集在案。
3、正确认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树立行政机关执法权威最有效的方法,而且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机关缠访、维护社会稳定的难题。即使败诉,对于解决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也颇有裨益。因此积极应诉,积极举证,做到“胜也明白,败也清楚”,以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官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文/郎平(大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