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在现代传播条件下其作用越来越明显。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促使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2007年12月17日,《新快报》的一篇报道——《柜员机“犯晕”千元当一元吐,男子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改变了一个打工仔的命运,2007年12月之前他默默无闻,如今,“许霆”成为搜狗拼音输入法的默认词组。关于此案,笔者不再赘述,因为互联网上300多万个相关网页和10万余条新闻已经介绍的足够详细,从基本案情到法官道德、执法方式、立法缺陷、银行管理、社会公平等等无一不有。在这场针对个案的史无前例的大讨论中,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判决结果,而本身最具有戏剧性和轰动效应的也正在于此:2007年12月初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许霆重审获有期徒刑五年。 “舆论胜利”乎?”“干扰司法”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章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功能
1、基本概念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新闻媒介的一项基本功能,是现代传播条件下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众意见的媒介表达。”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舆论监督的基础上,是对社会舆论监督的选择和整合。在现代条件下,由于报纸网络及电视等传播工具的普及,传播渠道增多,新闻传播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
2、自身特点
新闻舆论监督除了具有一般监督的共性外,具有自己的特点:
⑴公开性。这是新闻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最显著的特点。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公开的新闻报道形式将被监督者的具体情况和监督内容告知社会公众,从而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和互动参与。
⑵广泛性。新闻舆论监督无论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都相当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几乎将整个社会都纳入到自己的监督范围里。从主体上来看,包括社会上所有阶层、组织和个人都是监督的主体;就监督客体而言,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行为都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
⑶间接性。新闻舆论监督是以公开披露方式提供事实依据,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它的监督效应体现为公众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约束监督对象的行为。
⑷高效性。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高效率的监督方式。在现代社会,通常是利用新闻媒体的敏锐、及时的优势,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社会压力,达到监督目的。
3、主要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
⑴引导功能。新闻舆论监督既反映一定阶级和政治实体的价值取向,也传达大量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公德的标准,它能够影响和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新闻媒体对社会权力运行的关注以及对社会阴暗面和越轨行为的批评与谴责,同时意味着对社会正面价值的肯定,它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不仅指导制约着公众的社会行为,也往往对公众起到正面的教育作用,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⑵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权力的制约与抗衡。任何社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为公众广泛参与并发表意见提供了机会,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并形成对权力行为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有关责任人不得不采取有关措施或某些行动来满足公众的意愿或平息公众的情绪,达到制约与抗衡的目的。
⑶监测功能。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新闻传播,将社会舆论在新闻媒体上反映出来,传达群众的愿望与呼声,是体现民意、提出建议的重要渠道。新闻媒介把整个社会纳入自己的视野之内,不断反映社会热点、焦点和各类社会信息,率先感悟并抓住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从而引起社会的警觉和注意,实现舆论监督的目标,这一点是其他任何社会监督形式所无法比拟的。
二、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以及现状
1、司法公正内涵
司法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赋予它不同的内容。司法公正作为法律追求的一种理念、价值和目标,意味着法律的普通适用和极高权威,并平等约束一切社会成员。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由此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平等先于司法,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人类之所以呼唤法治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的公正性。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实质上有两层涵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⑴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体现,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作的裁判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的保障和实现。实体公正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裁判结果依据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②适用法律正确;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⑵程序公正。即程序正义,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过程对诉讼参与人来说是公正的。对于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我国学者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论述。综合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要求:①法官的中立性;②程序的公开性;③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④当事人充分的参与性;⑤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这也就是说,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实施现状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终极要求,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所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自身特殊的地位和职能,加上至今仍没有建立起完备高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导致司法公正的实现状况还不能尽如人意。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人民法院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社会监督,这些是外部监督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内部还设置有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等具有监督职能的内部职能部门。应该说在我国,监督法院工作的机构非常之多。从表面上看监督机构齐全,各自的监督职责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权力机关等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叙述,导致各监督主体无章可循,相互之间缺乏配合协调,形不成合力,在实际生活中监督活动很难运作,监督效果很差,更谈不上形成系统有效的监督网络了。
二是法院自身缺乏独立性。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领导,司法行政化的色彩浓厚,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过分干预已是不争的事实。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受到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另外由于我国法官队伍还没有真正实现职业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在审判中不能完全做到独立审判、公正审判。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
第二章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矛盾与冲突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虽然在逻辑结构和运作方式上不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基础,在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保护公正这方面,它们是一致的。但由于司法是宪法和法律献予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活动,是捍卫社会正义的保护屏障,司法独立是其活动的重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又与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了对立的一面。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具有双面性。一种是积极的影响,另一种是消极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新闻舆论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上述形式的监督,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于防止法官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⑴监督法官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调查和司法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一则可以防止法官违背公正程序,妨碍司法公正,二是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法官将主动、全面地贯彻落实程序法,自动防范违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严格按照程序法去及时寻求社会正义的司法救济,保护合理的社会正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司法人员本身,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传达司法的公正观和正义理念。
⑵预防司法腐败。媒体对整个司法过程除了报道,还会发表意见。这种来自于司法外部的言论,虽然司法人员可以不采纳,但不能不考虑。这就在审案之前进行了事前监督,有利地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司法通过传媒的支撑,将案件和司法人员置于阳光之下,让腐败难以滋生,减少了腐败的可能,让公正成为司法的唯一选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还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蔓延。这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对社会正义的保护,也是对司法人员自身的救助。
⑶保证结果公正。司法行为的结果,必定是对某一事实或某一行为依法做出的裁决,在实际操作中,事实和证据是否属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公正,这都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有助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实现。同时,还容易发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引起法学专家和立法的重视,及时就新闻舆论监督所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法制建设,更好地保证公正的实现。
许霆案中新闻舆论之所以广泛地质疑一审判决结果,是因为该判决与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期望相去甚远。公正是公众对司法最根本的期望。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家,但大多数人都有自己朴素的判断力。回头来看看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案,因为没有舆论的广泛参与,就没有许霆那么的“幸运”了。
2、消极影响
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干扰和亵渎司法公正。
⑴妨害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国家也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高度对审判独立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这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活动,需要运用高度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特定知识,运用独有的语言、原则、规范、逻辑和程式对一定的行为进行评判,对于纠纷处理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事件的评价标准通常是以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准为基础的,它以回应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和满足大众各个层面上的求知心理为事业导向,惯常以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焦点问题,重大的社会事件来抓住大众的眼球。而现在的媒体道德也让人质疑,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其内容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报道,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这种所谓“舆论审判”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就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比较深厚。这种报道方式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原则,还违反了有关的诉讼原则。例如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结论的报道,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同时如果“舆论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是司法机关摄于媒体舆论的威力,这样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标,违反了“法治”的精神。
例如在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申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做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文革时期“大字报”式的宣传方式,“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进而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⑵侵犯公民隐私
新闻舆论对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在刑事司法中,为揭露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被害人诸多方面的一些隐私,并可能涉及到其家人、朋友的一些隐私资料。新闻媒介为追求报道的详细性和可观性,往往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个人生活习惯、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有些媒体甚至不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而穷追不舍采访,甚至于采取偷拍、窃听等手段。这些做法都将极大地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宁,从而使被害人再次遭受打击[5]。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言,作为我们的同类,应该给予他们一个作为人的基本待遇,包括对其的人格尊重和隐私权保护。即使被宣判有罪乃至剥夺生命,也不是可以因此而任意践踏其人格的尊严。肆意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和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是不人道的,也是有害其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的,强烈的羞辱感可能会使其对社会彻底失望乃至顽抗到底。
⑶贬低法官形象
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频频的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大幅降低。如果法官在民众中毫无信任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司法被认为毫无公正可言,那么司法机关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司法系统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了作为社会公正守护者的地位。司法权威本身是与法律的权威相一致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则作为法律执行机构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越突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虽然司法权威的取得,最重要的要靠司法机关切实保证公正,从公正中获得权威;但是最根本的是司法得到社会公众敬仰和尊重,被民众所信任。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之成因分析
1、对“正义”追求的差异。
虽然司法活动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但是这两者在追求“公正”的实现标准上是有差异的。司法活动是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它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公正包括了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在程序上司法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运用特有的法律语言、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评判;在实体上必须做到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裁判依据的证据确凿,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一视同仁,不能偏向其中任何一方。
而新闻报道则更多关注的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公正,顾及的主要是普通社会公众的感受,所以媒体是以一般的社会道德水准和知识水平来评判社会事件。它所追求的是自己的报道在播出后能否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获得广大公众的共鸣,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往往会向社会大众所同情和支持的弱者发生倾斜,报道也会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另外新闻媒体所表述的事实要么是记者在现场自己发现的,要么是经过采访、谈话所获得的第二手资料,由于新闻的时效性使得他们并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核实这些所见所闻的真实性,不像司法活动中认定事实一样要经过举证、质证等众多严格的步骤。
2、工作方式上的差异。
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由于法律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全方位加以考虑。
新闻报道通常只是用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因此,对运用法律这种专门的社会控制手段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就缺少足够的理性分析和法律评判。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记者们通常会在文章的标题和行文上标新立异,带入浓厚的感情色彩以引起广大公众的强烈反响。这样的报道往往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倾向,报道内容易受自身情感影响而偏离了客观真实的轨道,不能够确保新闻的真实可信度。更有些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发布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这样素质的新闻舆论监督如何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不免让人在心中大打问号。
3、是非准则上的差异
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前者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定,后者则没有。一个记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个人的良知;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7]是非准则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第三章 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司法职业化和传媒职业化程度相对都比较低的现实情况下,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完全排除新闻媒体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这种方式。虽然司法和传媒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但是这二者的冲突不是不可调和的,我们应当在充分认识司法和传媒冲突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找出缓解它们之间矛盾、完善两者良性互动的具体办法,确保司法公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价值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建立保障机制
1、立法保障
在现有条件下,要很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舆论监督,大多散见于《宪法》、《民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款,这些法规都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新闻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权利受到侵犯的消息时有所闻,甚至有时要冒生命危险,而一旦引发纠纷,合法权益有时却得不到有效保护。
制定并实施新闻法既是我国民主化和法制化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新闻工作迫切的现实需要。从新闻舆论监督的角度说,法律保障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应当承认,我国经过长期的努力,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它对保护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包括针对新闻领域的专门法。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碰到其它专门法中无法解释的问题,往往就会给新闻工作特别是舆论监督工作带来被动。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立法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新闻法的出台既给予了新闻工作者合法权利,也赋予了其应尽的相关义务。
2、制度保障
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和媒体之间的互动机制。不可否认,新闻媒体作为监督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类监督主体,其在增加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上的贡献是比较显著的。我们应当将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合理地加以规范,避免媒体滥用监督权,将舆论监督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也不是行政监督,只是一种软监督方式而己。新闻媒体不是法官,其所能做的只是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而不是以自己的主观臆断来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倾向性的报道;新闻媒体也不是权力机关,它的作用只能是发现和揭露问题,而不是以自身的特殊地位来寻求权力机关的特别关注和超常规处理。
司法机关要正确认识和看待新闻舆论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视为新闻舆论监督的禁区,要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占据社会较高的地位,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舆论的监督;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的热情。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支持。
二、提高自身素质
1、司法机关
⑴要将审判公开原则落到实处。审判公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具体要求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其公开陈述、作证、进行辩论、行使其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发表有关审理过程的报道。司法机关自身活动的封闭性和特殊性使得新闻媒体会将更多的力量聚集于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上。新闻媒体最大的特点在于需要在第一时间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如果这个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很多传媒便会开始自己的主观猜测。
⑵完善法院的信息发布制度。如果法院系统自身建立一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就某些社会焦点案件的具体案情和审理进度,裁判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等加以详细说明,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民监督司法权行使的能力,同时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建立这样的信息发布制度既符合司法审判公开性原则的要求,又避免了新闻媒体过度报道和主观猜测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在司法系统全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或者固定审理案件后的记者招待会等方式,由专门机构和个人负责定期发布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使大家能及时了解审判案件的诉讼过程和结果,从而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介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
2、新闻媒体
⑴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我们在确立新闻舆论监督时的总体目标是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人民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司法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司法公正。没有监督的权力会出现滥用的可能,同样,缺乏制约的权利也会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新闻媒体作为监督者,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为了满足追求经济利益的需要,往往忽略了对自身的约束,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用手中的监督权谋取私利。现在,媒体的虚假报道、偷拍窃听、标题党等事件屡见不鲜,其职业道德的沦丧引起了大众的极度反感。我们在思考如何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问题时,除了要完善立法,加强对媒介进行管理和引导,同时也应该注重加强新闻媒体的自律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新闻媒体在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⑵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工作者作为新闻媒介的构成主体,是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执行者,担负着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真相,发现和揭露社会黑暗面的重任,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具有过硬的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对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从事法制新闻报道的人员,更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充分了解法律精神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报道。
结 语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把握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和功能,正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定会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