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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泽冰  发布时间:2008-06-02 09:33:51 打印 字号: | |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断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诉讼是解决这些利益纷争的重要方式,部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有意见,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层出不穷,群访、集访、缠访、闹访、越级访已成为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大难题。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有助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信赖;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拟从涉诉信访的现状、法律特征、形成原因及应对措施等方面作出初浅分析,以期进一步推动涉诉信访工作。
    一、涉诉信访的现状
    从我院处理来信来访的情况看,2006年至2007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访2155件次,其中,非涉诉信访991件,占46|2|;涉诉信访1164件次,占54|2|,涉及申诉复查的77件,占涉诉信访的6.61|2|。从反映的案件类型看,涉及民事审判工作的499件,占42.8|2|;涉及行政审判工作的64件,占5.4|2|;涉及刑事审判工作的79件,占6.8|2|;涉及执行工作的523件,占44.9|2|。从反映的问题类型来看,认为法官的言行、态度不好,引发信访的86件,占7.4|2|;认为办案效率低,引发信访的311件,占26.8|2|;认为认定事实有误和裁判不公,引发信访的472件,占40.6|2|;认为执行不力和兑现率不高,引发信访的483件,占41.5|2|。回顾近二年的涉诉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能盲目乐观。当前,涉诉信访呈现以下特点:(一)多头性,应该由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同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上访。(二)重复性,同一问题反复信访,多次信访。(三)复杂性。许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既有征地补偿问题,又有拆迁安置问题;既有执行违法问题,又有政府非法征地问题;既有裁判不公问题,又有态度不端问题;既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又有政策方面的问题,问题相当复杂,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四)多样性。信访人一般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访,通常在召开“两会”期间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时,采取拉横幅、竖标语、堵公路、围机关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视。(五)群体性,在商品房买卖、小区物业管理、城市拆迁,农民工资等方面,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业主、拆迁户、农民工常常相互串联,结伙信访,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总之,当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给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等机关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而无法无理的上访,更是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涉诉信访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为了深入探讨涉诉信访的概念、内函及本质特征,我们首先来探究信访的概念及特征。
    (一)信访的概念及特征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信访的专门立法不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只有国务院于2005年1月5日制定的《信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活动”。该条揭示了行政信访概念、内涵,但是信访的外涎比行政信访的外涎更宽泛,还包括涉法信访和其它信访。笔者认为,信访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信访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诉愿权行为。按照我国宪法学理论,诉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之一,它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的统称。信访本身不构成一种独特的权利形态,而一种行为,是行使诉愿权的方式。因为信访能否构成一种单独的权利,取决于信访的内容,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恰恰是诉愿权的表现形式。因此,有人认为,信访是一种权利,是不严谨的。
    2、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标语、横幅等方式进行的。信访人想让上级领导、监督机关掌握实情,知晓诉求,必须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展示出来,通常采用书信、标语、横幅、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方式。
    3、信访既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政治进行民主监督的方式,又是获得个体权益救济的方式。因为,有的信访人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有的人进行信访的目的在于争取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而向上级机关、多个部门反映情况,给承办单位施压,达到改变原有作法,从而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论。
    4、信访是双边行为。不仅包括信访人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投诉他人的单边行为,也包括相关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因此,信访是双边行为,而非单边行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民意,提出诉求,依法由相关国家机关予处理的双边行为。
    按照信访反映的内容不同,信访可分为:行政信访、涉法信访(含涉诉信访)和其它信访;按照信访人的行为性质不同,信访分为:正当信访、不当信访和违法信访。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根据信访行为的不同性质给予不同的处理。正当信访是指信访人为了参与国家政治,进行民主监督或者保护个体权益,按照信访程序进行的信访活动,它是信访人行使宪法赋予的诉愿权的合法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对正当信访,国家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保护,对报复信访人的,应当依法严惩。不当信访是指相关国家机关,已按照信访程序作出终结处理,但信访人仍然重访、缠访的信访活动。对于不当信访者,应当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其提高认识,理性息访。违法信访是指信访人滥用诉愿权,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法信访者,应当给予警告、训戒或者制止;无效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诉信访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涉诉信访占社会信访总量60|2|左右,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涉诉信访作为信访的一种类,具有各种信访的共性,也具有别于行政信访和其它信访的个性。它有如下特点:
    1、涉诉信访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联。从涉诉信访的内容上看,人民法院接待处理的来访和来访绝大多数是反映审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有诉的内容,又有非诉的内容,但多数具有诉的内容。
    2、涉诉信访由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第三人引起。信访人向上级机关提起涉诉信访,向受案法院施加外部压力,企图改变其败诉或不利的现状。因而,信访人往往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即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从引起涉诉信访,即使引起信访,也不属于涉诉信访,而属于行政信访或其它信访。
    3、涉诉信访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处理。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提起涉诉信访,最终归到审判机关处理,而且,处理方法和手段,与行政的或其他的方法明显不同,即采取审判的方法,[4]在处理涉诉信访时很大程度上要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具有任意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涉诉信访是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的第三人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审判机关依法处理的信访活动。
    当前,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长期的重访、缠访,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损害了诉的终局性,因此,必须尽快将涉诉信访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涉诉信访的成因
    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涉诉信访有增无减,呈现高位运行态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涉诉信访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在司法领域的综合反映,也是信访人与司法机关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纷争。要弄清涉诉信访的成因,必须从信访人、司法机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着手分析。
    (一)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发涉诉信访。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审判工作不够规范,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加之司法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较大,少数案件确有裁判不公现象,致使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有的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兑现。从而引发涉诉信访。在涉诉信访调查中,这类事由引发涉诉信访占有一定比例。
    2、信访人缺乏法律知识,引发涉诉信访。虽然我国经常开展法制教育,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没有法律意识,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在民商事活动中,不注重保留证据,不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起诉讼时,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举示证据,不能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更不能正确认识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一旦败诉,心理失去平衡,仅凭自己的一知半解,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引发涉诉信访。
    3、信访人动机不良,引发涉诉信访。个别信访者思想道德素质低,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针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反复上访、申诉或控告,甚至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区、市、全国“两会”期间,结伙择机上访,企图通过长期的缠访、闹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达到改判的目的。也有一些信访群众存在“官官相护”,“权大于法”的思想,把官司的胜与败寄希望于法外权力干涉,认为只有找到大领导才能解决其诉讼问题。
    (二)法院及法官方面的原因
    1、审判行为不规范,引发涉诉信访。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每个环节,无处不向当事人展示着法官形象,向社会传递着各种信息。少数法官由于审判指导思想有偏差,审判作风不实,工作方法简单,不严格执行程序法,言行举示不端,对待当事人缺乏耐心和热情,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有对立情绪,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导致败诉方不服输,不息诉,引发涉诉信访。
    2、审判质量不高,引发涉诉信访。部分案件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让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案件裁判结果缺乏证据支撑;有的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证据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不透彻等问题,让当事人无法服判息诉。
    3、审判效率不高,引发涉诉信访。部分法官不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规定,拖延办案,审执效率不高。有的案件久拖不立案,有的案件立案后迟迟不开庭,有的案件评估期限太长不能及时结案,有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迟迟得不到兑现,给当事人留下偏袒一方的假象,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走上引发涉诉信访的道路。
    4、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引发涉诉信访。部分法院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的信访机构,而是将信访工作归口为立案庭,登记后分流到各业务庭,信访问题由谁来负责处理,如何解答当事人等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部分法院尚未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对涉诉信访工作未实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导致信访人的初信初访问题无人解决,或者解决不力,不能及时消除疑虑,从而引发涉诉上访重访。
    (三)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经济发达,部分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富差距也相对较大,导致一部分群体因不能过上富裕的生活,而不断膨胀自己的物质需求。一旦涉诉,就滥用党委、人大、政府、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力量,干预人民法院的工作,企图得到有利的裁判结果。
    四、涉诉信访的对策
    涉诉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既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又有政治方面的问题;既有经济方面的问题,又有历史文化方面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还给人民法院正常的审执工作造成很大的冲击,不得不抽调人力,耗费精力和财力进行疏导排查解决。因此,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对已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理。治本就是从信访源头出发,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消除信访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着力强化公民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减少法盲;全力规范审执工作,堵塞工作漏洞,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审判效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一)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缩小贪富差距,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力消除涉诉信访的物质诱因。
    信访人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要求解决其所反映的问题,其目的在于获得权利和物质救济。当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贫富差距较大,信访人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只有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涉诉信访。
    (二)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全面提升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以司法机关为先导,乡镇、社区的居委、村委会为主体的普法教育网络,通过开展定期法律咨询、普法讲座、送法进社区进校园、以案讲法等活动,积极向群众灌输正确的司法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培养群众的法律理性,消除对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认识误区,提高遵纪守法、服判息诉的自觉性,做一个文明、诚信、守法的理性公民。
    (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民法官的综合素质,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首先要强化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转变审判工作作风,以满腔的热情服务于群众,真心贴近群众,相信群众,与信访群众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努力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其次,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有效防止差、错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
    (四)加强审执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的高与低,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直接影响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涉诉信访工作。因此,提高审判质量,对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规范化管理,增强说理性,做到判前、判中、判后说理透彻、清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自觉服判息诉。二是强化诉讼调解,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成争议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及时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纷争。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依法用足用活执行手段,竭力穷尽程序、穷尽措施、穷尽财产,杜决拖延执行、违法执行、乱执行现象,切实提高执行兑现率,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因执行难引发的涉诉信访。
    (五)建立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科学规范信访秩序,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1、建立健全基层信访组织,形成纵横交叉的信访网络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来信来访,将信访问题预防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有效缓解中央的信访压力,可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种行业协会,2、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建立起相应的基层信访网络,形成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大信访格局,共同承担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息诉息访的责任,合力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2、建立涉诉信访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信访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仅仅依靠法院的自身力量还不行,还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借助人大、政府、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有效形成合力,综合治理涉诉信访,共同化解纠纷,共同解决矛盾,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建立涉诉信访控制机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导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主要阶段,设置若干控制点,建立以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为内容的工作制度,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正确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具体包括:信访预警机制、申诉复查听证制、重点案件包案制、巡回接访制、联合接访制等。
    4、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信访机制。对于那些上访老户缠户反映的案件,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法学等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民主人士,公开监督案件听证,评判案件性质,分析利害关系,点评是非曲直,揭示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打消上访老访缠户的疑虑,自觉服判,息诉息访。
    5、建立信访终结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商品交换频繁,民商事流转迅速,市场主体以效率为价值目标,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要求建立起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即终局机制。事实上,当今任何现代法治国家都建立起解决矛盾的终局机制。目前,我国涉诉信访的运行模式已损害了诉的终局性,一些上访老户长期作战,就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信访,长期信访,重复信访,导致案件“终审不终”。不仅浪费了信访人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物力,还给社会和国家造成极大的浪费。因此,涉诉信访有必要建立起终结机制。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经原审法院、上级法院审查、复核、再审终结,并经同级纪检、检察部门、信访机构予以答复处理落实的,信访人仍然坚持信访的,由省、市级信访专门机构作出个案信访终结决定,通报社会各界,有效制止无理缠访、累访,及时引导信访人理性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6、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实际上,涉诉信访反映了信访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就其性质而言,这一矛盾是暂时、局部的、非对抗性的,司法机产或信访人作为涉诉信访的一方,难免有过错,有不当行为,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现代司法理念,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有必要建立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一方面,建立法官首办负责制和信访责任倒查制。把法官的办案责任与信访稳控制责统一起来,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将信访稳控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终结;对涉诉信访处理不作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违法信访的惩戒机制。对于滥用诉愿权,在信访过程中,实施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断交通、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戒或制止;无效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朱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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