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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细雨 润物无声
作者:向伟  发布时间:2008-05-26 10:01:31 打印 字号: | |
      ---市高院宋令友副院长成功调处一起疑难信访案件的几点启示
 
                                                                
    近日,笔者有幸陪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宋令友副院长调解了一起当事人上访多年的疑难信访案件,通过此案的调解,笔者有幸学习了不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经验,现将其中部分收获简述于后,以期对大家信访工作有所裨益。
 
                                                            信访人及其信访基本情况
    信访人基本情况:王某,女,193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川区三汇镇大田村4社。
    信访人王某认为,其夫唐某于1983年8月被三汇三矿计划科科长王国(化名)打伤并于1999年死亡和其本人于2004年7月到重庆上访时被合川区三汇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的途中被工作人员打伤一事应该由该两个单位进行赔偿。
    事件调查情况:
    1983年8月,王某之夫唐某到三汇三矿找矿领导解决被开除一事时,与该矿计划科科长王国发生争执,争执中唐某受伤。由此,王某及唐某遂于1985年至1987年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但均未得到处理,1999年,唐某死亡,王某 又于2000年继续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此事。2002年9月,王某向原合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汇三矿及王国赔偿其夫因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8万元。2003年1月,合川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王某从1987年到1999年十二年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或人员主张该项权利,故王某于2002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王某不服,向重庆市中、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诉及再审申请等,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但王某还是一直在上访。2004年7月,王某到重庆市上访,在被原合川市三汇镇政府干部接回其住地后,便声称其在被接回的途中被工作人员打伤,并住院进行了治疗。2005年8月,王某诉讼至合川法院,要求三汇镇政府及合川公安局赔偿其因受伤的经济损失11.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声称其被政府工作人员打伤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王某又进行了上诉,被上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又一直上访。在王某诉讼和上访期间,合川人大、信访办、法院、三汇镇政府、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多次到当地了解其相关情况并为宣讲法律、政策,对其所反映的问题找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解决其生活困难等具体问题。但王某在其子女的支持下,仍然单独或与其子女或孙子一道多次进京上访,其到重庆上访不下数十次。在上访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多次为其解决实际困难,但其仍不罢访息诉,提出过高的诉求。此次在高院宋令友副院长耐心细致和十分讲究工作方法的情况下,终于达成了协议,为王某解决了部分合理要求,坚决制止其无理和无依据的要求,王某及其子女全部承诺从此不再上访,使一个多年来的长期上访户从此罢访息诉。通过此案的解决,笔者有以下感悟。
 
信访工作应做到四个“注重”
 
    通过对宋院长工作方式方法的领悟,笔者认为信访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注重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客观地讲,现多很多信该案件,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诉求有一定的道理,如果站在当事人角度去思考,我们也会发觉他们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只不过很多当事人是把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夸大,把对自己不利的部分缩小,在反映问题时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对自己不利的部分避而不谈。同时但凡涉诉上访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心中大都积压了或多或少的怨气,上访时难免情绪比较激动,可能会说出一些不理性的话来,此时其“着火点”很低,处理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引发问题。虽然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因为不理解有关法律政策来访,但我们做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要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所以耐心听来访群众的诉求,让他们把想说的话说完、把理讲透,让其诉求得到表达,怀疑得到宣泄,是我们做好信访工作的第一步。否则当事人会认为他没有受到应的的重视,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二要注重解开来访群众的心结。当事人对什么事有意见,对什么人有意见或是对什么事的处理有意见,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很多当事人有时来只是一口气,或因为长期上访,不好意见息访。所以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弄清楚他们心中的症结是什么、在什么地方。有时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一下他们所的反映问题,从而对我们解决问题有帮助。
    三要注重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做好信访工作,除了通过说服教育让来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不解决上该人的一些实际困难,他们是不会罢访的,因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对症下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上访人的实际困难,才能促使其罢访息诉。
    四是注重用情。对待来访要“有情”。世间最珍贵的东西就是情,功夫不负有心人,真情实感一定能够打动上访的人。在接待、处理上访案件过程中,每次面对上访人,接访者都要持有同情心,拿出无比的热情来,与上访人答疑解惑,诠释法律,做好说服工作,从而能够以情感人。
 
处理涉诉信访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超越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一味迁就涉诉信访者,很可能使个别上访人进一步提出不正当要求,以期谋取没有法律依据的私利。笔者此次亲眼见到宋院长在刚答应信访人一个要求后,则其又立即提出另外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好在宋院长处理此方面事的经验丰富,对其无理要求当及予以严厉拒绝。
    对信访人提出的要求:全部有理的则要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无理缠诉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息诉罢访的思想工作;对少数无理取闹者,甚至借上访之名破坏安定团结造成违法犯罪的,要给予必要的惩戒处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信该人明白,信访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是要求越高解决得越好,要求越无理越解决得好。对恶意缠访的,在经济上不能让其获取非法的利益,消除涉诉信访人通过信访而得到非法利益的想法,打消其继续信访的念头;在接访行为上,对不通过正常程序、途径信访的或多次重复信访的,要与正常信访人区别接待;对缠访人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要予以治安处罚或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涉诉信访人按照正常的秩序要求去解决问题,确保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应强化法律释明工作
 
    在信访案件中,由于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重复信访、无理信访的数量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导致现在各个部门信访工作量非常大。对于我们法院的信访来讲,多数信访都是因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和执行没有达到个人预想的目的而引发的,他们对我们的裁决和执行是否公正存有疑虑,因此,做好判后释疑,向当事人展示判决的充分理由和法律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由法官对裁判中有关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应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让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从而避免无理上访案件的发生。这时我们花费一小点时间,会为我们今后工作节省大量时间。每件案子判决后,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担任主审任务的法官要不厌其烦地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律、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反复讲明裁判的公正性,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的裁判。对一时讲不通仍带有不满情绪的当事人,要多次做工作,宣传法律知识,进行心理疏导,沟通思想,使他们理解人民法院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精神,从而提高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把问题化解在源头,避免信访事件发生。
二是在接访过程中发现裁决确无差错的,应耐心疏导,力争使其服判罢访;对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告知当事人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如对案件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我们在一些错案的解决上,应切实做到有错就纠、有错就改,不要顾一时的面子而造成新的信该案件。这次针对信访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宋院长则明确提出了可对其提供司法援助,但如果通过诉讼途径则一切依诉讼结果为依据来解决。同时针对其诉求进行了法律释明,让其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自己诉求的不合理性。
 
 “对症下药”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
 
    做好涉法信访工作,不能搞“一刀切”,关键在于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深入了解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采取区分类型,“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工作。
     一是正当有理型。这一类案件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针对此类型的案件信访人,要做到真诚、热心接待,细心记录其信访问题及合理要求。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纠错和处理,必须确保把问题快速、稳定地解决掉。
    二是无理缠访型。这一类案件的信访人为满足个人的极端要求而胡搅蛮缠,动辄连续上访甚至越级上访。针对此类信访案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和旁听,进一步向信访人阐法析理,严厉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进信访人息诉息访。对经反复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信访人,按照规定,对其警告、训诫或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总之,对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我们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怀着感情认真对待,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群众的信访就会大大减少。以上是我此次参与接访的一点感触,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帮助。
 
文/向伟(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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