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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涉诉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彭璐  发布时间:2008-05-15 11:46:47 打印 字号: | |
煤矿涉诉案件分析及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对煤矿的大力清理整顿,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有所减少,但是,涉及煤矿的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并无减少趋势,煤矿涉诉问题突出。2007年12月-2008年4月,我院受理涉及煤矿的案件占我院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12.2%,是去年同期受理涉煤案件数的5倍。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69%,买卖合同纠纷、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占6%,还有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煤矿解散清算案件1件。
    我院受理的煤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劳动争议仍然是煤矿的多发性纠纷,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损害赔偿纠纷凸显。二是同一煤矿反复涉诉,纠纷呈现群体性趋势。三是此类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结案周期长,结案率低。
     通过分析本院认为涉煤案件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尘肺病严重危及矿工生命,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工资报酬为主要争议焦点,在煤矿企业,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为主要特点,随着矿工法律意识的加强和职业病严重危害后果的出现,矿工因患职业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首先,职业健康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尤其煤炭企业重视不够。尘肺病是威胁矿工生命健康的“软刀子”,其危害不亚于煤矿事故。我区煤矿多为个人独资企业,矿主资金有限,也没有认识到职业病预防的重要性,更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这成为职业病患者救济难的第一原因。其次,职业病患者在离开煤矿后即使起诉到法院,权利实现依然存在困难。煤矿企业在劳动合同签定、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往往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矿工与煤矿劳动关系的材料,煤矿产权变更,原矿主不知去向等问题普遍存在。第三是矿工维权意识明显加强。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矿工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民间调解、劳动仲裁等方式难以化解此类纠纷,多数最终诉及法院,因双方矛盾难以调解,取证困难,此类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导致结案率低。
      二、反复涉诉煤矿问题突出,群体性纠纷发生几率高
      首先,双桥区煤矿规模小,而同一煤矿在短时间内反复涉案,这样的情况下该煤矿往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经营问题,可能引发大的矛盾纠纷的爆发。统计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中有60%发生在同一家煤矿,类型基本相同,这样就存在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可能性。如永胜煤矿多个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到我院,一段时间后,出现部分债权人申请解散清算的情况,这样的案件有其发展规律,法院提前重视并了解情况有助于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其次,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国有企业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企业。像煤矿这样的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程度低,不易发展为群体性纠纷。但是目前,随着矿工普遍维权意识的加强,群体性纠纷出现苗头,集体诉讼、信访将降低劳动者个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但是,一旦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地方稳定,朝恶性事件方向发展。如何加强各部门沟通,排查纠纷,维护稳定,避免群体性纠纷的出现,是法院工作应当重视的问题。
     为更好处理煤矿涉诉案件,本院建议强化四项措施,以妥善解决纠纷,努力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对审理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学习。挑选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组织法官进行培训学习,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立法精神,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
     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完善联系机制。法院通过案件分析,可充分发挥排查纠纷的机能,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人事局、安监、等部门联系,争对矛盾凸显的企业,可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司法建议,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发现企业经营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中心和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积极对劳企纠纷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消除隔阂,以钝化矛盾。做到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走上法制轨道,遏制部分劳动者的不合理要求,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四是加强宣传力度。针对煤矿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比较多的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通过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工旁听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等方式,收到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