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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能否遴选为中级法院法官的思考
作者:马翔  发布时间:2008-05-26 11:10:07 打印 字号: | |
    在法官逐级遴选工作中,由于相关政策尚未明确规定,中级法院时常会遇到部分基层法院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能否遴选为本院法官的困惑。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简要谈谈对此的思考。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共分A、B、C三类。其中,A类证书必须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司考合格线,B类证书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司考合格线,C类证书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司考合格线。在适用地域范围上,A类证书可以在全国使用,B、C类证书仅能在当地使用。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规定,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下列区县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州区、南川区、涪陵区。该《意见》共涉及我市五个中级法院所辖的24个区县基层法院。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具体问题,那就是各中级法院可否遴选上述基层法院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为本院法官。对此,尚未有文件进行规范。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驻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取得C类证书能否担任法官的答复》(法政[2006]160号)中指出,取得司法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因中级人民法院驻地是司法确定为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地区,而被任命或提请任命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如需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任命法官职务的,应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该《答复》,具有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的持证人可在县法院担任法官职务,而不能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职务。
    笔者认为,对该《答复》的规定应当从比字面含义较广的角度作扩充解释,即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不应当被遴选到中级法院担任法官。笔者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持证人数相对不多。国家司法考试自2002年首次举办迄今已六届,其中C类持证人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人数不多。以2003年部分省份司法考试情况为例,湖南省、四川省当年通过司考人数分别为1139人和975人,其中取得C类证书的均为42人,仅占当年通过人数的3.7|2|和4.3|2|。二是放宽期限相对较短。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放宽期限仅为四年,即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可以预料放宽期限届满后,必定有部分放宽地区将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而执行全国司考合格线。三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优秀司法人才的现实需求较高。今年3月的全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提出了以“全国一流”为目标,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努力构筑西部地区司法人才高地,为全面履行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审判职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的新目标。重庆各中级法院若要向京、津、沪和其他先进地区中级法院看齐和赶超,队伍建设是关键,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作支撑,赶超将变成一句空话。
    综合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尽管目前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但从法院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来看,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不宜遴选为中级法院法官。
 
/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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