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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之我见
作者:马翔  发布时间:2008-03-13 09:20:1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市高院以下发通知的方式,向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书面征求对《关于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人才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助理制度之背景解读
    1、法官助理制度之大事记
    2004年9月,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由此拉开序幕。
    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初步确定了在西部地区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思路,该《意见》还对法官助理的来源、学历条件、职责和员额等有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贵阳召开了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会议。会议按照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总结了2004年以来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主要经验,并就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并对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配备比例、产生办法和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法官助理制度之背景解读
  当前,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在面临着法官短缺的同时,还大量存在法官承担过多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导致法官任务繁重、压力过大、精力分散、不能专心审判的现象。
  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有效缓解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短短缺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在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就是要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各项辅助性工作,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三者之间分工负责,形成一种新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助手,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司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目的,在一定程序上缓解西部基层人民法院短缺所造成的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此次市高院出台《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下进行的,是全市法院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全市法院的整体发展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法官助理制度之思想原则探讨
    党的十七大对司法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面对新形势,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还需要继续深化。解决这个矛盾,根本办法是要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着力推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有利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管理体系,形成“身份明确、职责清晰、管理严格、配置合理”的人事体制格局。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是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突破口,是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在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全面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市法院院长会议有关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紧紧围绕“314”总体部署,牢固树立争创“全国一流”的工作思路,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深入稳妥地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法院司法效率,增强法官司法能力,实现重庆法院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原则。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应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从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充分调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出发,准确把握法官助理的定位,科学划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范围,积极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协调有序、快捷高效的办案运行机制,以确保审 判任务更好地完成。
      ━━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原则。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应当立足于各法院工作实际和法官队伍的现实状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院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各审判部门、审判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程序的具体需求,科学确定法官助理配备员额,合理选择法官助理配备模式和比例,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官助理制度能够顺利推行。
      ━━适应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原则。设置法官助理制度,是优化审判资源、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根据“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总要求,科学合理地考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等人员数量构成比例,逐步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分类管理的新机制,促进人民法院的各类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积极稳妥、逐步推行原则。建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要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任务的完成,既不能怕担风险,无所作为;也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制度的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法官助理制度之职责定位及划分
    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是否准确,划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能否顺利推行。本文意在合理借鉴全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法院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尝试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划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明确三者之间在审判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以期这项制度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1、职责定位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专司审判工作。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负责案件的各项辅助性工作。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2、职责划分
      (一)法官的主要职责:
      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二)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⑴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⑵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⑷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⑸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⑹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⑺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⑻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⑼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⑽按照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⑾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⑿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在推行过程中,各基层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难易、繁简等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职责的要求,针对不同审判部门和审判程序,进一步细化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并采取制作公示栏、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向当事人公示法官助理的岗位和职责。
     各基层法院要注重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为便于熟悉案情并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应当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审判庭上应设置“法官助理”的固定座位,具体座位应在书记员席与法官席之间;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书记员署名位置之前。
      (三)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⑴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⑵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⑶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⑷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⑸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概而论之,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及划分在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划分其职责,才能确保法官助理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文/马翔
笔者单位:市一中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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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中宣